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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十一放假,接连爆出酒店偷拍事件,引发讨论和担忧。一个现实情况是,爆出偷拍事件的,往往是低价的住宿场所,有人靠偷拍素材非法谋私,受害者绝对数量不好估计,但造成的不安全感和恶劣影响是比较普遍的。
我国法律对销售专业窃听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惩治规定,但对于还没有到达窃听级别的微型摄像头,缺乏严格监管。应该要像管制刀具一样管制偷拍摄像头,防范于未然。
情侣发现摄像头写差评,却遭酒店起诉
一、在生产源头上,用于偷拍的摄像头有几个特征:可以联网(为了直播隐私非法牟利),体积极小,外观隐匿性强,不发出任何声音,除非主动去搜寻,否则难以察觉其存在。这与为了维护公共场所、家庭安全而使用的监控摄像头有很大区别。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出台监控摄像头的强制生产标准,例如参照自发光消防喷淋头,规定此类迷你摄像头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发出闪烁亮光,或者参照日本强制规定智能手机拍照必须发出声音,迷你摄像头必须定时鸣叫。
二、在销售、流通端,偷拍级别摄像头的购买者,存在用于非法用途的可能性。这与管制类药品的性质很相似,是否可以参考药品管制,在销售端要求实名制购买微型摄像头。
三、对于酒店民宿方,今年1月发布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旅馆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客房内未被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隐私安全就像消防安全一样,应当是酒店提供给顾客的消费产品内容之一。酒店不知情偷拍,不是推脱责任的借口。这与消防安全是一个道理,没有酒店能百分百杜绝火灾,但这不是酒店不摆放灭火器、不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理由。
光靠酒店、生产者、销售者或平台自律是不现实的,社会期待监管部门填补漏洞,广东做出了探索,其他地区也应该有所作为。希望以后不需要媒体教旅客们如何检测偷拍摄像头了,从源头上管控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