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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趙小昭
周日專欄/罪案史錄
在古代文學裡,有一類叫做「公案小說」,在傳統戲曲裡,有一類「公堂戲」,講的都是古代官吏斷獄審案的故事。 比如京劇《玉堂春》,和《三言二拍.玉堂春落難尋夫》講的是同一個故事:妓女蘇三(玉堂春)被誣陷殺人,而太原府三堂會審(刑部、督察院、大理寺)主審官是她當年的情人王金龍,最後冤枉申雪、夫妻團聚;《鍘駙馬》講的是秦香蓮狀告丈夫陳世美重婚罪,遇到了青天包拯,負心郎最終被判了死刑,這個故事也被收錄在小說《龍圖公案》裡。還有《彭公案》、《施公案》、《海公案》,現實中,有大家熟悉的「十大奇冤」《楊乃武與小白菜》...
然鵝,縱觀這些故事會發現一個悲哀的事實:沒有一個案例是苦主依靠法制的力量打贏官司的。

▲《審死官》劇照
但有一齣戲或許是例外——粵劇《四進士》,講述「被吊銷律師執照」的前任刑房書吏宋世傑,為訪民楊素貞打官司的故事。《四進士》被翻拍成多部影視劇,影響較大的有TVB《狀王宋世傑》和周星馳電影《審死官》。
《審死官》是表現中國古代狀師電影中的代表作,被CCTV《第十放映室》節目評為「1992年周星馳奉獻給電影觀眾的最精緻的禮物」,片中有許多關於古代司法制度的細節描寫,在搞笑之餘不失為一個了解古代法律文化的好題材。
一.「訪民」楊秀珍

▲《審死官》中攔轎告狀
從古至今,民告官和「上訪」都不是一件詩情畫意的容易事。在電影《審死官》中,楊秀珍的上訪之路更是步步維艱,因為攔轎告狀和越級上訪、上訴等都是「違法」行為。
大清律規定:民告官如子殺父,先坐笞五十,雖勝亦判徙二千裡。
《唐律疏議·鬥訟》對「越訴」的懲處有這樣的規定:「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越級上訪告狀,先挨四十大板再說;宋太宗至道元年五月下詔:「諸路禁民不得越訴。杖罪以下,縣長吏決遣。有冤枉者,即許訴於州」;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四月又進一步規定:即使確有冤枉,也「不得詣闕越訴」。
元朝稍微有些變通,《元史·刑法志》載,「府州司縣應受理而不受理,雖受理而聽斷偏屈,或遷延不決者,隨輕重而罪罰之」。
明朝規定,「冤不得越告」。《明史·刑法志二》記載,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訴京師,及按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明宣宗宣德年間,「越訴得實者免罪,不實仍戍邊。」到了明代宗年間,「不問虛實,皆發口外充軍,後不以為例也。」
清朝對「京控」告禦狀的,懲罰相當重。《大清律例·刑律·訴訟》規定:「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訟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哪怕你告的是實情有冤枉,也得先受刑關押一個月,出獄哪天還得打一百大板。(來吧,告吧,死吧!)如果是集體越級上訪,首犯「發邊遠衛所充軍」,其他各降一等發落。如果查出背後的主謀,即使其未隨京上訪,「亦照首犯治罪」。
「截訪」在古代也不少見,如在清朝,有的貪官害怕「京控」,派專員或成立截訪小組截拿「上訪者」,扮土匪在半路上將上訪者的盤纏搶走。清末地方官甚至蓄養打手,「專毆控漕之人」,民眾控告無門,只好造反。
儘管勝算極微的漫長上訪打官司路途充滿了渺茫和恐懼,已經封筆的「訟師」宋世傑仍決心為楊秀珍討回公道,於是重出江湖,再上公堂。
二.「訟師」宋世傑

▲周星馳憑藉《審死官》中宋世傑這一角色獲得了當年第37屆亞太影展最佳男主角獎,獲獎原因正是這一滴眼淚。
封筆前的宋世傑是個巧舌如簧,顛倒是非的「訟師」,在他幫富商之子陳大文打贏了毆打張小四致死案後,他忍不住流了一滴眼淚。他的報應很快來了,十幾個兒子相繼早夭——這段情節其實是對古代訟師社會地位的映射。
與現代人遇到糾紛、權益被侵害等情況提倡用法律的武器「對簿公堂」來解決不同,古人們倡導的理念是「無訟」,盡量避免到官府解決糾紛,這種「無訟」思想不僅為官方所推崇,也為民間所效法;經過調處而平息訴訟稱為「息訟」,古代當官的以說服百姓不打官司「息訟」為榮;另一方面,由於官吏腐敗和刑訊逼供,百姓認為訴訟並不是一種公正價值判斷,「好訟」和道德敗壞是同義語,把參加訴訟視為恥辱。
在很多朝代的法律體制中,訟師是被嚴格禁止的。《唐律·鬥訟》規定:「諸為人作辭蝶,加增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宋代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衙門每結案之前,幾乎必先辦訟師;《大明律》規定:凡是教唆別人打官司的,為別人寫訴狀時增減情節的,以誣告論,代書者與當事人同罪。與現代「律師」令人尊敬的社會地位和高大上的形象不同,古代「訟師」是「下九流」,他們的形象是貪婪、冷酷、狡黠、奸詐。
曆史上最早有記載的訟師是春秋時期的鄭國大夫鄧析(公元前543年—公元前501年)。鄧析能言善辯,「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辭」,其辦案酬勞是「大獄一衣,小獄襦袴」。作為雄辯家的鄧析,因「助訟」得到百姓的廣泛認可,但在統治者眼中其行為是「亂法」,最終難逃被殺的厄運。
春秋以後,史書對訟師的記載很少,唐宋之際逐漸增多。宋朝一些地區的「訟學」開始興盛,歐陽修記載安徽歙州「民習律令,家家自為薄書」;《袁州府志》載江西一帶,「編戶之內,學訟成風;鄉校之中,校律為業」;在宋人所輯《明公書判清明集》中,有關訟師的判詞就有二十餘篇,訟師名稱也多種多樣,「訟師鬼官」、「把持人」、「茶食人」、「健訟之民」、「珥筆之人」等;明清時期訟師活動更加普遍,特別是清代,有大批以「訴訟」為職的「專業」人員。

▲公堂上的宋世傑
清末教育家汪慟塵撰寫的《苦榴花館雜記》一書中,記錄了多個訟師的故事,其中尤以「楊孝廉」最為有名。
有個人跟老爸吵架,吵急了眼,給了老爸一拳。忤逆不孝在古代是「十惡不赦」的重罪。這個人求助於訟師楊孝廉,楊孝廉一口把忤逆子的右耳朵給咬了下來,疼得他大呼「痛殺我也」!楊孝廉把血淋淋的耳朵吐在地上,笑道:「可以了。」
第二天在公堂上,縣令責問他為什麼要打老爸,忤逆子摘下包著右耳的棉布,一邊哭一邊說:「家父因為一點小事責罰我,用刀砍傷我的耳朵,我疼得不行,不小心揚手推了他一下,實在不是有心的。」縣令一看,那耳朵上的傷口是新的,便信了他的話,而老父親心疼兒子的傷也不再追究。
清代筆記小說《小豆棚》(清.曾六如)裡的湖州女訟師「疙瘩老娘」以「一字千金」而聞名,「凡有大訟久年不結者,憑其一字數筆,皆可挽折,雖百喙不能置辯」。
當地有個富家的年輕兒媳,丈夫死了後想改嫁,而公公不允許,想強迫她守寡。兒媳找到了疙瘩老娘為其伸冤。疙瘩老娘寫了一張十六字的狀子「氏年十九,夫死無子,翁壯而鰥,叔大未娶。」壯年單身的公公與小叔和年輕的寡媳同處一屋,有亂倫和失節的嫌疑,在當時「禮法」德治的思想下,一旦成為事實必然對地方官的政績造成嚴重的影響,所以狀子呈上去後縣官判準兒媳改嫁。
寡婦改嫁案後不久發生了一件更大的事情。當時江北一帶歉收,很多人從江南買米,江南的米商囤積居奇,拒絕賣米,「構訟洶洶,販者蜂擁,莫可為計」。江北的一個商人花了三千兩銀子請疙瘩老娘寫狀詞,請求官府下令江南開倉賣米,這篇狀詞中有一個對聯,「列國分爭,尚有移民移粟;天朝一統,何分江北江南!」理據兼備、氣勢宏大,狀子遞上去「詞今日入,而明日遂放糴焉」。
訟師對案件勝負起著關鍵作用,甚至有一詞一句定乾坤的效果,除了他們精通律法、巧言善辯外,很大部分原因是因當時的訴訟程序不完備、重口供輕調查、缺乏辯論程序等,《審死官》中的宋士傑正是其中的典型。
3.「官官相衛」該當何罪

▲欺人如欺天,無自欺也。負民即負我,何忍負之(注意落款署名)此聯是清代康熙年間監察禦史魏象樞所書。
八府巡按:「哼!宋士傑,你想怎麼樣?
宋世傑:吐痰兼告官。先告你山西知縣,在你管轄之內,有人死於非命,你視若無睹,失職!再告你山西布政,縱妹行兇,知法犯法。三告廣州知縣,貪贓枉法,陷害忠良,沒事還亂放屁。順便連你一塊告,枉你身為八府巡按,縱容屬下,辦事糊塗,枉你自命清如水明如鏡,浪得虛名,搞得民不聊生,怨聲載道。要是我告上朝廷,保你抄家滅族啊。
電影中,八府巡按(秦沛飾)這個角色耐人尋味。宋世傑對他的評價是「賤的正直」,出手救楊青包括最後案子勝訴都是因為他「正直」;在官司過程中的他既想維護法律的公正,又想護衛同僚,所以他賤。
他的扇子在電影中有著重要的作用,隱喻頗多。楊秀珍的二哥騙了楊青的銀子後,意外墜崖身亡,這被路過的八府巡按目睹,為怕日後楊青被官府誤判,他把自己的扇子給楊青作為信物。後宋世傑身陷囹圄,楊青探訪時宋世傑得知了扇子原主人的身份,便用血在扇子背後寫下「官官相衛」---正是「官官相衛」四個字,八府巡按受理並重審了楊秀珍一案。

▲宋世傑血書「官官相衛」
「吐痰兼告官」宋世傑指控的的官員們,放到現實中各該當何罪呢?
(1)山西知縣
山西知縣,在其管轄範圍內出現命案卻不聞不問,是為「失職」,觸犯了《大清律例》的卷六吏律職制·擅勾屬官律文「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罪亦如之。
(2)山西布政司

▲山西布政司寫給廣州知縣的信
廣州知縣何汝大派衙役往山西押解姚田氏夫婦回廣東受審,山西布政司故意拖住衙役,並另派公差將囑託公文並5000兩賄賂銀送與何汝大,以求包庇姚田氏夫婦。在重審時,作為嫌疑人姚田氏的親哥哥,沒有迴避仍舊上堂聽審。
山西布政司首先犯了《大清律例》中的「吏律職制擅勾屬官」:「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衙門督並(完報),如有遲錯,依律論(其稽遲違錯之)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聽事及差占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上司官吏)笞四十。」按律應除笞四十,題參解任。
在明知其妹姚田氏謀殺二叔情況下,寫信給主審官何汝大,並以五千兩白銀賄賂,同時觸犯有事「以財請求罪」和「囑託公事罪」:
《大清律例》刑律雜犯囑託公事律文:「凡官吏諸色人等,(或為人,或為己)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不分從、不從。)當該官吏聽從(而曲法)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曲法)事己施行(者),杖一百。(其出入)所在(之)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以致所枉之罪重於笞五十)者,減官吏罪三等。」
《大清律例》「受贓有事以財」條:「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 ,皆計所與之贓與受財人同科,仍分有祿、無祿,有祿人概不減等,無祿人各減一等...」。山西布政司屬於有祿之人,應不減等與受財人同科。依律應先笞五十,又因行賄者與受財人同科,後處絞刑以上刑。
作為嫌疑人姚田氏的親哥哥,山西布政司沒有迴避仍舊聽審,按聽訟迴避「凡官吏於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或舊為上司與本籍官長有司)及素有讎隙之人,並聽移文迴避。」按律他應被「笞四十」。
(3)廣州知縣

▲廣州知縣何汝大(吳孟達飾演)
宋妻攜楊秀珍狀告姚田氏夫婦,知縣何汝大不問明案件始末,不考慮案件實情,只因對宋世傑心存不滿就責令衙役對宋妻施行「甲」刑--掌嘴三十,按照《大清律例》刑律斷獄上故禁故勘平人第二條例:「內而法司,外而督撫、按察使、正印官許酌用夾棍外;其餘大小衙門概不許擅用。若堂官發司審理事件,呈請批准,方許刑審。若不呈請而擅用夾棍、拶指、掌嘴等刑...「何汝大應「照失察例處分。」

▲宋妻被「甲」掌嘴
在姚田氏夫婦到廣州受審時,何汝大對宋世傑用刑--「丙」,宋世傑不服上訴時,何汝大一方面怕受賄之事敗露,另一方面為泄私憤,將宋杖一百並戴枷鎖遊街示眾,又將宋世傑打入了監牢並處以刑罰。按照《大清律例》刑律斷獄下·斷罪引律令第二條例:「承問各官審明定案,務須援引一定律例」何汝大應「笞三十。」
何汝大在受理楊秀珍一案後,山西布政司寫了親筆信要何汝大包庇罪犯,並以五千兩賄賂,雖然何汝大拒絕了銀子,但其妻隨後收了銀子。
何汝大收到山西布政司的信並且按照信中所託包庇罪犯,按照《大清律例》刑律雜犯囑託公事律文「當該官吏聽從(而曲法)者,與同罪」他應「笞五十」。

▲山西布政司賄賂何汝大的5千兩銀子被何夫人收下
何汝大得知其妻收受賄賂後,並沒有將贓款送回。按照《大清律例》受贓家人求索:「凡監臨官吏家人,(兄弟、子侄、奴僕皆是。)與所部內取受(所)求索借代財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吏)罪二等...若本官(吏)知情,與同罪」何汝大應處絞刑以上刑。
以上官員們「官官相衛」均觸犯了《大清律例》刑律斷獄下斷罪引律令第一條:「……承問各官徇私枉法、顛倒是非、故出故入情弊顯然,及將死罪人犯錯擬軍流、軍流人犯錯擬死罪者,仍行指名參處。」八府巡按也無可奈何,一眾官員只得在宋世傑的嘲笑聲中低頭伏法。
清朝嘉慶帝曾用「覆盆之冤」形容民間訴訟——他是電,他是光,他是百姓唯一的神話。「越級上訪」和「進京告狀」成為庶民討「公道」的最後途徑,彷彿是統治者為民眾開啟了一條「直達青天」之路。
然鵝,楊秀珍常有而宋世傑罕有,何汝大常有而包青天罕有。在《審死官》這類故事背後,是「中央不信任地方官員,百姓不信任地方官員,地方官員不信任百姓的迴圈後,百姓只好(能)相信奇蹟」這樣一個個無趣和無奈的真相。
參考資料:
《唐律》《宋史》《元史·刑法志》《大明律》《大清律例》
《論越訴》(南宋.胡致堂) 《影像中的司法》-清華大學出版社
《無訟與中國法律文化》-2004-05-20《東北師大學報》
《周星馳電影《審死官》中官員違法行為探析》-瀚海閣新浪博客
趙小昭:現居於成都,大齡未婚問題美少女。專註於一切有趣無意義之事,做浮華時代清醒的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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