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是内阁制国家,过去多见首相随民意变动频繁更换,看似政局经常动荡不安,其实民众早习以为常,社会非常稳定,靠的就是优异的「文官中立」(不为政党服务),早已稳稳建构坚强的民主法治社会,不受政党轮替影响而失去「文官的良心」,这才是健全社会的最重要资产。
台湾对此称羡不已,一心向往学习,遂经几次政党轮替,证明了我们也开始拥有法治国的前提基础:「良好的行政中立」。不料,却因这次教育部「拔管」事件,完全暴露「行政中立」遭到政治力破坏与摧残的痕迹。
一般行政机关处理法规重大疑义,不是开跨部会咨询会议就已足够。因为那只是汇总涉及各部会主管业务及法规的初步意见,如认为还有重大法制争议,各部会多半不敢贸然扛下责任。且就实务经验多寡及分析法理之深广度言,仍需就教地区行政单位法规会,或正式函请法务部(法律事务司)统一解释法规,以此稳健严谨的程序,确实可以定纷止争,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行政争讼。
但细观教育部拔管过程,似乎已先定下目标,完全无视「不予聘任国立大学校长」可能涉及地区宪制性法规讲学自由、法律保留原则与大学法第一条大学自治之精神、第九条有关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权责及教育部形式聘任权的文义解释与立法理由等等重大争议,只闭门召开法制位阶较低的跨部会咨询会议,又背离一般多以常任文官专业参与的常规,却由法务部政务次长以个人意见主导会议结论,殊为反常。让人合理怀疑已先入为主,再找特定人士背书,政治明显凌驾专业,且最后教育部发出的公文还避重就轻、模糊以对,则蔡地区领导人所称「尊重教育部的专业处理」岂不变成糊弄人民的政治话术,荒谬而讽刺?
地区行政单位法规会或法务部正式解释的「从缺」,正彰显教育部失去专业说服力。这样舍弃「重大法制疑义处理」的正当程序,如何能质疑台大遴委会及管中闵在独董争议上未履行所谓的「正当程序」?
「文官中立」应守住大学法第九条解释的第一关。简单说,教育部不能违反大学自治基本精神,即对国立大学校长的遴选无实质审查权,就没有用其他违法兼职等理由来「卡管」的正当性,所有检举管中闵违法的事由都应先让他就任台大校长后再去追究。我们国家上自地区领导人枪击争议,下至地方民代选举舞弊,不都「先上任、后追究」,以确保法律(秩序)安定性,避免社会对立,这难道不就是「法治价值远胜于个人荣辱」?
遗憾的是,政府视法制如敝屣,也不尊重文官专业。公务员为了避免将来可能被监察院调查究责,必须预留「保命符(证据)」,但「文官中立」显然已被严重戳伤,民众因不了解如此复杂的争议,而被部分媒体及法律学者等误导,形成严重的社会对立,全民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已不是台大校长一职可以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