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皋陶謨》云:「洪水滔天,浩浩懷山襄陵,下民昏墊。」禹「暨益奏庶鮮食」,「暨稷播奏庶艱食」。「鮮食,懋遷有無,化居。烝民乃粒,萬邦作乂。」這段話是說大禹在災荒之時,為民眾提供穀物和肉食。還發展貿易,互通有無,以使民眾安定之。用《史記·夏本紀》之言就是:「令益予眾庶稻。」「命后稷予眾庶難得之食。食少,調有餘相給,以均諸侯。」這是古文獻關於周代之前荒災應對措施的文字記載。
鉤稽文獻,夏商之時的救災賑災難得其詳,但在《周禮·地官·大司徒》裡,則出現了非但是中國,更是人類曆史上首次提出、全面而系統的十二條荒政制度:
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緩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幾,七曰省禮,八曰殺哀,九曰蕃樂,十曰多婚,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盜賊。

《周禮·大宗伯》言「凶禮」云:「以凶禮哀邦國之憂。以喪禮哀死亡,以荒禮哀凶劄,以吊禮哀禍災,以襘禮哀圍敗,以恤禮哀寇亂。」《左傳·僖公元年》也有「夏,遷邢於夷儀,諸侯城之救患也。凡侯伯救患、分災、討罪,禮也。」的說法。中國古代的賑災救荒之制,至周代已然大備,後世在荒政措施上均沒有超出此原則,而僅略有變通而已。凶禮之中,吊、襘、恤三者主要為先秦時期天子與諸侯國以及諸侯國之間的禮儀,隨著大一統時代的到來,後世逐漸合併為以恤荒、賑災、勞問的荒政措施為主。然雖世變代異,明權制變,而其義實歸於一。另者,荒政吊恤之禮,以哀、禍、災、寇、亂皆主於哀戚矜敬,禮從其宜,無取縟節繁文,其禮皆從簡。而這其中,儒家對荒政提出的「散利」、「薄征」、「恤民」、「移民通財」等一系列原則,更是儒家「仁愛」思想的重要體現和具體運用。後世經過曆代政府不斷完善,救荒賑災已成為國家的重要制度之一。
《禮記·月令》雲:「季春之月,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發倉廩,賜貧窮,賑乏絕。」周禮荒政以救患分災,達矜恤之意、赴救患之功,正是這個思想的具體體現和運用。「救荒之政,莫急於勸分。」荒政是中國歷史上救濟災荒的具體措施,此乃一國興亡之所系。先秦之時之「勸分」乃一種社會救助之法。古代荒政制度有二:一是禮儀、祭祀方面的荒政制度,主要有素服、徹善減食、去樂馳懸等;另一類乃經濟、政治方面之荒政制度,主要體現於社會組織、農業生產、法律刑罰、國君與諸侯國之間的救荒恤民等方面。這其間,尤為著名的就是「周禮十二荒政」:
1.散利
《周禮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鄭玄引鄭司農註:「救饑之政,十有二品。散利,貸種食也。」賈公彥疏:「散利,貸種食也者,謂豐時斂之,凶時散之,其民無者,從公貸之,或為種子,或為食用,至秋熟還公,據公家為散,據民往取為貸,故云散利。」說白了,散利就是遇到凶年官府借給百姓種子和糧食,對災民以救濟。其主要措施有三項,即:周、貸、糶。周,指周濟,是無償的賑給,這是遇到較大的自然災害後採用的辦法。《周禮·地官·鄉師》職:「以歲時巡國及野,而賙萬民之囏(艱)阨,以王命施惠」,講的就是周濟災民,鄉師按時巡視各國,考察災情,然後以天子的名義給予救濟。貸,指借貸,發生災荒時出借,收穫以後歸還,這往往是青黃不接的時候採用的辦法。《周禮·地官》「旅師」之職,掌管國家征聚的部分穀物,「凡用粟,春頒而秋斂之」,就是為了救濟春荒而予以借貸。
《禮記·檀弓》中說的春秋時候衛國共叔文子煮粥救濟災民,就是中國最早的施粥救災記載。
2.薄征
《周禮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鄭玄引鄭司農註:「救饑之政,十有二品……薄征,輕租稅也。」賈公彥疏:「薄,輕也。征,稅也。謂輕其稅。」薄征,就是蠲免、減少或緩徵租賦。後世遇到災害,一般由君主下達蠲除之令,此謂「災蠲」;而有時雖無災害,君主為了表示恩惠,也減免部分租賦,這叫做「恩蠲」——當然,這與荒政無關了。
3.緩刑
寬刑罰。重罪減輕,輕罪赦免。凶荒之年,民眾為饑寒所迫,容易觸犯法律,所以執法要適當寬緩,以示哀矜之意。《周禮·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緩刑……。」賈疏:「三曰緩刑者,謂凶年有刑罰寬而放之。」《周禮·朝士》:「若邦凶荒、劄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鄭註:「慮,謀也。貶,猶減也。」《周禮·士師》:「若邦凶荒,則以荒辯(貶)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此二處「刑貶」、「荒辯(貶)之法」均與緩刑同義,言律令條款要有所貶損,以為權宜之意。
4.弛力
「力」,指力役之徵。「弛力」,即減免徭役。《周禮·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四曰弛力。」鄭玄引鄭司農注云:「弛力,息繇役也。」賈疏:「弛力者,弛放其力役之事。」根據《周禮·均人》說,國家的徭役要按照年景的好壞征派,豐年每人服役三天,中年每人服役兩天,下年每人服役一天,荒年不服役。
5.舍禁
即解除封山澤之禁令。《周禮·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五曰舍禁。」鄭註:「舍禁,若公無禁利。」賈疏:「山澤所遮禁者,捨去其禁,使民取蔬食。」國有山澤園囿,平時嚴禁人民入內,凶荒之時對災民開放,百姓可以去採摘果蔬,捕獵漁樵,以為生計。漢元帝初元元年詔令云:「關東今年穀不登,民多睏乏。其令郡國被災害甚者毋出租賦。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但當年繼續大水成災,二年春,又詔令將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飛外池、嚴籞池田,假與貧民。諸如此類,「弛山林川澤之禁」,「開山場河泊之禁」,「弛獵禁」,「弛魚禁」,「弛樵採禁」,為後世曆代逢災之時常用之法。
6.去幾
鄭玄在《周禮》注中引鄭司農之說:「去幾,關市不幾也。」「玄謂去幾,去其稅耳。」「幾」,本意門坎,這裡指的是設關卡徵稅。「去幾」,就是廢除關卡停收關市之稅。宋人王昭禹的對此有著清晰的解釋:
弛力為民方私其力,以免死故也。以弛力為不足,則又舍禁。以舍禁為不足,則又去幾。蓋山林澤梁有禁所以止害也。門關有幾,所以察過也。雖有小害,舍而弗禁。雖有小過,釋而弗察,為其困甚權以救之也。荒政去幾,而司關國凶劄則無關門之徵。猶幾者,蓋所謂去幾者,非皆無幾也,有所去而已。則所謂舍禁亦若此也,非皆無禁,有所舍而已。(《周禮詳解·卷十》)
7.眚禮
眚禮,意減省吉禮之數。《周禮·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七曰眚禮。」鄭玄引鄭司農註:「眚禮,《掌客職》所謂凶荒殺禮者也。」「眚禮,謂殺吉禮也。」賈疏:「謂吉禮之中,眚其禮數。」每逢荒災之事,天子就要減省慶賀、祭祀典禮或其中的某些儀式。《周禮·天官·膳夫》:「王齊,日三舉。大喪,則不舉。大荒,則不舉。大劄,則不舉。天地有災,則不舉。邦有大故,則不舉。」殺牲盛饌謂之舉,言「不舉」,即不殺牲盛饌。《禮記·曲禮下》篇所云「歲凶,年穀不登,君膳不祭肺」、「祭事不懸」。「祭肺」,鄭註:「禮食殺牲則祭先,有虞氏以首,夏後氏以心,殷人以肝,周人以肺。不祭肺,則不殺也。」此言是說在饗燕飲食時不用肺作祭品,舉行祭祀活動不懸掛鐘磬樂器等。《玉藻》篇也說:「年不順成則天子素服,乘素車,食無樂。」「至於八月不雨,君不舉」。「舉」就是殺牲,食用美味佳肴。這也是降低禮儀規格的措施。減省了某些儀式,通常也稱為「殺禮」。
秦蕙田《五禮通考》云:「周禮大荒則不舉,大劄則不舉,天地大災則不舉。舉者,殺牲盛饌也。豈但飲食為然?則凡所服之衣、所乘之車,凡百興作,皆為休息,此無他君臣之分。雖懸絕而實相資以相成也。當此凶荒之時,吾民嗷嗷然以待哺,垂於阽危、瀕於死亡,為人上者何忍獨享其奉哉?」(《五禮通考·卷二百五·凶禮五》)
眚禮的主要措施一般有:減膳,減乘輿,罷宴會,罷節日慶賀,避正殿,罷角抵遊戲,以及太僕減省喂馬穀料、水衡減省喂獸用肉、尚方禦府停止製造豪華日用器物等。宋司馬光《論燕飲狀》云:「今歲以來,災異屢臻,日食、地震,江淮騰溢,風雨害稼,民多菜色,此正陛下側身克己、眚禮蕃樂之時。」
8.殺哀
謂凶荒之年減少喪葬禮數,以省費用。這裡專指減省凶禮的禮儀規格,主要是喪葬之禮不得大操大辦,鋪張浪費。《周禮·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八曰殺哀。」鄭註:「殺哀,謂省凶禮。」賈疏:「八曰殺哀者,謂凶禮之中殺其禮數。」孫詒讓正義:「《公羊》何注訓殺為省,謂減省喪禮,趨簡易也。」
9.蕃樂
「蕃」,即藩,藩屏、閉止之意。蕃樂,即收藏樂器而不奏,以停止、罷除演奏樂事及其他娛樂活動。後世也稱為「徹樂」。《周禮·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九曰蕃樂。」鄭註:「杜子春讀‘蕃樂’為‘藩樂’,謂閉藏樂器而不作也。」漢宣帝本始四年正月,因前一年有大旱之災,下令太官損膳省宰,並且裁減樂府的樂工,「使歸就農業」。唐文宗太和七年,久旱不雨,詔令太常所屬教坊女樂,停止演唱練習。宋仁宗時曾因河北地區發生水災,取消上元燈會。
10.多昏
多昏,指凶荒之年,要簡化婚禮,使民便於嫁娶,不要為了禮儀的完備而影響了婚娶。這裡包含著互相救助、保護以及增殖人口,補充由於災荒而減少的人口的意思。《周禮·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十曰多昏。」鄭玄引鄭司農註:「多昏,不備禮而娶,昏者多也。」賈疏:「昏禮有六,並有玄纁束帛。凶荒為昏,不可備行此禮,使有女之家得減口數,有男之家易得其妻,故娶昏者多也。」宋秦觀《財用策下》:「凡嫁子娶妻,純帛無過五兩,凶荒則又殺禮而多婚。」
11.索鬼神
鄭玄引鄭司農之說:「索鬼神,求廢祀而修之,《雲漢》之詩所謂‘靡神不舉,靡愛斯牲’者也。」賈疏云:「十有一曰索鬼神」者,謂凶年禱祈,搜索鬼神而禱祈之。」索鬼神,就是找出與造成凶荒有關的鬼神予以祭祀。古人認為凶荒的發生是因為鬼神未加庇佑的緣故,很可能是在常規祭祀中沒有祭到的鬼神之怪罪而降下災禍。所以,凶荒之時,往往要廣祭群神。《禮記正義》卷四十九云:「若水旱災荒,禱祭百神,則有求也。故《大祝》有六祈之義,《大司徒》有荒政索鬼神之禮。」
12.除盜賊
鄭玄引鄭司農說:「除盜賊,急其刑以除之,饑饉則盜賊多,不可不除也。」賈疏云:「十有二曰除盜賊者,凶年盜賊多,急其刑以除之。」另,《周禮·秋官·士師》:「若邦凶荒令糾守。」鄭註:「糾守,備盜賊也。」
《五禮通考》載宋司馬溫公之言:
《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緩刑、弛力、舍禁、去幾,率皆推寬大之恩以利於民,獨於盜賊,愈更嚴急。所以然者,蓋以饑饉之歲,盜賊必多,殘害良民,不可不除也。頃年嘗見州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為小仁者,或遇凶年有劫盜斛鬥者,小加寬縱,則盜賊公行,更相劫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盜斛鬥因而盜財者與減等斷放,是勸民為盜也。百姓乏食,官中當輕徭薄賦,開倉賑貸,以救其死,不當使之自相劫奪也。今歲府界、京東、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法以除盜賊,猶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可禁禦,又況降敕以勸之。臣恐國家始於寬仁,而終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
秦蕙田評曰:「溫公所奏,深得周官除盜賊之防。其雲始於寬仁終於酷暴,尤切中姑息之病。」(《五禮通考·卷二百五·凶禮五》)
周禮十二荒政之間有著完整的邏輯鏈條,宋人王昭禹的《周禮詳解·卷十》對此解釋說:
昏者,天地之大義,人之終始,非可以苟也,苟而多昏其為不得已又甚矣。如是而人事畢矣,則索鬼神而已。苟人事有未盡,而將求於鬼神,鬼神其肯福之乎?蓋鬼神聰明正直,依人而行故也。自散利至於索鬼神,所以恤人者盡矣。於是乎除盜賊,蓋盜賊害人荒饉猶多,不可以不除。然其所以恤人者未盡而遽欲除之,是亦罔民而已。故荒政以除盜賊為後能修政事,然後可以索鬼神能恤人,然後可以除盜賊。此荒政之序也。

中國歷史上,自春秋戰國以降,曆代均以此《周禮》十二荒政作為荒政措施的根本框架、並在此原則指導下進行,曆代政府同時更將此作為治國的重要制度之一,這對後世產生了殊為深遠的影響。縱觀史乘,中國歷史上幾乎無年不荒,而風調雨順者實少。但士庶流離失所之記錄遠低於荒年記錄,這實乃「荒政」之功德。鉤稽史籍,一部中國荒政史,可謂見證了古人的聖賢仁心。先秦以降,從漢宣帝時期的「常平倉」[1],到南北朝時期的「六疾館」和「孤獨園」[2],及至隋之「義倉」[3]、唐之「病坊」[4],再至宋之「福田院」[5]、「居養院」[6]、「安濟坊」[7]、「養濟院」[8]、「漏澤園」[9]等制度,此皆是荒政制度之設,更是儒學「聖賢」之所在。元代,一仍舊貫承襲前朝制度亦設有相同性質的「廣濟提舉司」及「惠民局」。到了明太祖朱元璋更是曆史上對災荒認識殊為深刻的一位帝王,據《明史·職官志》載:「洪武三年置惠民藥局,府設提領,州縣設官醫。凡軍民之貧病者,給之醫藥。」《明史·食貨志》則云:「初,太祖設養濟院收無靠者,月給糧。設漏澤院葬貧民。」再至清代,則是古代荒政發展的鼎盛時期。順治時期,各府、州、縣即俱設常平及義、社倉,責成道員專管,每年造冊報戶部;順治十七年,定「倉穀糴糶」之法,春夏出糶,秋冬糴還,平價出息,如遇災荒,即以賑濟。康熙間又定春借秋還,每石取息一鬥;各地常平、義倉儲糧永留本境備賑,並規定大、中、小州縣應儲糧數。史料記載,乾隆時期常平倉發展快速,存糧超過四千萬石。
現存古人關於荒政賑災的著述多見,而曆史上第一部荒政專著則是宋代董煟的《救荒活民書》三卷,是書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從體例上均對後世產生了重大影響。《救荒活民書》上卷考古以證今,中卷條陳救荒之策,下卷備述時賢名臣之論。總結了有宋以前曆世的救荒策略與具體方法,如常平、義倉、勸分、禁閉糴、不抑價、檢旱、減租、貸種、恤農、遣使、弛禁、鬻爵、度僧、治盜、捕蝗、和糴、存恤流民、通融有無、借貸內庫等具體措施。這是中國第一本救荒專書,被譽為荒政百科全書。宋元之後,此書一直廣為流傳,影響深遠。明清時期撰寫的《荒政要覽》、《荒政彙編》亦多以是書為藍本。明代的《千頃堂書目》中收錄明人修撰的荒政文獻二十一部,其中林希元的《荒政叢言》、俞汝為的《荒政要覽》皆是極具價值的救荒著述。明末著名的科學家徐光啟《農政全書》凡六十卷,荒政之論十八,近全書三分之一內容。而清代俞森的《荒政叢書》,「輯古人救荒之法,於宋取董煟,於明以來取林希元、屠隆、周孔教、鐘化民、劉世教、魏禧,凡七家之言」(《四庫提要》語),總結了清代以前的救荒措施。此外,在清人編撰的《古今圖書整合》中也收集有大量災荒資料,見諸於食貨典、乾象典、職方典等篇章。
在中國傳統文化的觀點裡,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或者說其統治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之一,就是在災害和饑荒發生時必須賑災救荒。《大學》云:「德者本也,財者末也,外本內末,爭民施奪。是故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三代而上有荒歲而無荒民,根據《管子》記述:湯七年旱,禹五年水,而社會上沒有出現大面積的饑民,原因就在於「湯以莊山之金鑄幣,而贖民之無糧賣子者;禹以曆山之金鑄幣,而贖民之無糧賣子者。」(《管子·山權數》)《救荒活民補遺書》曰:「天地之寶藏,唯聖人為能發之,發之而不私之,持其衡而變通之,以待夫民之厄困也。」明儒丘濬亦云:
所以理財者,乃為民而理,理民之財爾。豈後世斂民之食用者,以貯於官而為君用度者哉?古者藏富於民,……是故善於富國者必先理民之財,而為國理財者次之。(《大學衍義補·制國用·總論理財之道》)
儒學之核心曰「仁」,此亦儒學最高道德原則及標準。「仁者,生生之德也。」在天覆地載之中,體現著「萬物並育而不相害」的一體之仁,反映出中國文化敬天重德、仁慈博愛之思想精神。儒學之所謂「仁」,乃涵蓋於一切萬物、無窮無盡之道德實體。任何固定名言或意象,皆不足以竭盡其全部內容。要之,以此為原則之中國文化乃仁本文化、德本文化,其總特點就是以人為中心,曰「生生」、曰「盡性」,並以「禮」為社會秩序之基礎與核心,同時注入「敬德保民」之思想因素,使其具有道德倫理之深刻內涵,此即中國文明最耀眼、最燦爛之處。儒家思想、即仁本之說,為儒家哲學之中心,亦即中國哲學、中國文化之中心。
君子治國,以愛民為本。《易》云:「天地之大德曰生」,生生不已乃天地大德之所象。人為天所生,秉有天性。因之,每個人皆有合乎尊嚴生存之道德權利。而政府存在之理據,正是首要在於它能夠保障民眾這一道德權利基礎之上。此即《尚書》所謂「民惟邦本,本固邦寧」之意。對此思想之解讀,先秦文獻之中可謂不知凡幾。如:《尚書·大禹謨》:「德惟善政,政在養民。水火金木土穀,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九功惟敘,九敘惟歌。」《左傳·莊三十二年》云:「國將興,聽於民;將亡,聽與神。」《呂氏春秋·務本》:「宗廟之本在於民。」孔子主張「既庶加富」、「足食足兵」、「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至孟子,更繼承孔子及古代五經之觀點而發揮之。亞聖尤以將政治以民生為主之道理闡發詳盡,提出「得乎丘民而為天子」「使民養生喪死無憾,王道之始也。」「是故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然後驅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等系列觀點,並第一個將「民」與「天」聯繫在一起,稱民為「天民」,人,皆是天之子民,民都是平等之人。在儒家思想體系裡,孟子更首次明確和系統化了儒家之「民生觀」。仁者,天地萬物之心也。《左傳》云:「正德、利用、厚生謂之三事。」故孟子曰:「堯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賓士天下。」儒學「節愛用民」觀及《周禮》所說遇大事「致萬民而詢」制度、以及《禮記》中的「天下為公」思想屢見諸於古文獻記載之中。縱連早期法家代表人物管仲亦言:「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管子·牧民》)這一切,無不深刻體現著儒家仁本思想及中國古代民本主義思想之光輝。——「治國有常,而利民為本」( 《淮南子·泛論訓》)。後世從漢代劉安,這種思想脈絡直至明儒王艮「安身者,立天下之大本也」、 清儒顏元「天地間田,宜天地間人共用」 說,非但是一脈相承,更是清晰地對儒家公天下和民本思想之直接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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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平倉源自戰國李悝在魏所行的「平糴」之法,而始建於漢宣帝之時。《漢書·食貨志上》云:「時大司農中丞耿壽昌以善為算能商功利得幸於上……遂白令邊郡皆築倉,以穀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穀貴時減賈而糶,名曰‘常平倉’。民便之。」這是一種國家備荒倉儲制度。其基本方法是在豐年穀賤之時,由官府出資糴穀;而在荒年穀貴之時,再平糶穀物,以平抑糧價。
[2]六疾館、孤獨園之設,專收窮人和孤兒。《南齊書·文惠太子傳》載:「太子與竟陵王子良具好釋氏,立六疾館以養窮民。」
[3]《隋書·長孫平傳》:「開皇三年,征拜平度支尚書,奉令民每秋家出粟麥一石以上,貧富差等,儲之閭巷,以備凶年,名曰義倉。」
[4]亦稱悲田坊、普救病坊、悲田養病坊。《唐會要·卷四十九》「病坊」條云:「開元五年,宋璟奏:‘悲田養病,自長安以來,置使專知。國家矜孤恤窮,敬老養病,至於安庇,各有司存。’」唐代病坊之設的具體時間,應不遲於貞觀時期。
[5]即救濟院,專門收容老幼殘疾而無依靠之人。此乃沿襲唐代悲田養病坊制度。
[6]《宋史·食貨志上六·振恤》:「道路遇寒僵僕之人及無衣丐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
[7]《宋史·食貨志上六·振恤》:「安濟坊亦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各一道。醫者人給手曆,以書所治痊失,歲終考其數為殿最。」
[8]《宋史·趙汝愚傳附子崇憲傳》載:「初,汝愚捐私錢百餘萬創養濟院,俾四方賓旅之疾病者得藥與食。」
[9]這是宋代專門負責助葬的機構。宋之「漏澤園」和「居養院」、「安濟坊」,是中國古代著名的三大制度性國家官辦慈善救助機構。居養院、安濟坊分別解決生前衣食居住和疾病醫療問題,漏澤園則解決死後葬埋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