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
近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该调查报告称,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一个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简称“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其中,一名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因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背锅”?
有网友质疑实习生是否替事故“背锅”。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若仔细看调查报告,就能发现是因为一个重要法律文书交办给他,让他当日送达,但因为他个人原因没有送达,第二天就发生事故了。
图截自调查报告
坦白说来,《调查报告》和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回应并没有消除网民对实习生是不是“背锅”了的质疑。
什么是背锅?简单地说,就是代人受过,明明不是你的责任,但你扛下所有。这名叫王念璞的实习生“背锅”了吗?或者说,这是他的责任吗?
《调查报告》还建议对施工队伍技术员路旭英和施工队伍负责人王良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看,似乎不是实习生一个人扛下所有,说实习生“背锅”并不准确。
也有律师提到,实习生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实习生的身份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的规定,实习生是有可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还有人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连劳动关系都没有,怎么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的,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严格来说,实习生还不能算是“劳动者”,但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刑事法律关系。个人认为,如果王念璞以与工程项目部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其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进行辩护,有可能不被司法机关采纳,因为按上述司法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没有排除“实习生”“临时工”等非正式人员。
所以,实习生王念璞确实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事实上,按《调查报告》他已被采取取保侯审措施,这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对他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刑事侦查,他将来是有可能面临刑事起诉、刑事审判甚至坐牢的。
几点疑问
但是,网民关心的问题解决了吗?并没有。
《调查报告》中还有一句话是,实习生王念璞“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理由是:“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
细究起来,这段话提供的信息是比较有限的,或者说少了一些可据以判断实习生是否应负责任的必要细节。
问题一:依据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员是要持证上岗的,王念璞有质量员资格证书吗?
王念璞有没有质量员资格证书,尚不得而知。如果没有,那么任命王念璞为质量员的人和单位是不是有责任?还有,对质量员是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有吗?
问题二:谁任命王念璞为质量员,将一个事关工程质量、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岗位交给一名实习生是否合适?
按《调查报告》的说法,王念璞作为质量员,未及时送达停工指令,所以对造成3人死亡、600多万元经济损失的事故负主要责任。可见这个岗位至关重要,关乎工程质量,关乎生命、财产安全,把这么重要的岗位交给一个实习生,恐怕不太合适。
问题三:为什么停工指令不能以微信、电话方式送达给施工队伍?
这个问题可能是网友最多疑问的。在通讯技术高度发达和送达程序最严格的法院都在广泛使用通过短信等方式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今天,居然还不能以微信、电话方式先行送达给施工队伍。或者说,在如此危险和紧急的情况下,为什么不以其他方式先送达停工指令给施工队伍,再以书面方式送达,非要等一个实习生把系着几条人命的一张纸送过去?
图截自调查报告
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是为法律所认可的。现在,法院送达的很多法律文书都是电子文书,并不影响送达的效力。所以,这恐怕就不能仅以“书面文件才更正式”来解释了。
再说,让一个实习生送一份文书,施工队伍怎么核实实习生的身份和文书的真实性?做一个印章鉴定吗?难道项目部负责人的电话和微信不比实习生送的一张纸更具可信度吗?总不至于施工队伍负责人没有项目部负责人的电话和微信吧?倘若如此,他们平时工作是怎么联系的?
在这个微信和微信群几乎占据了所有行业领域成为隐性加班工具的时代,不用微信先给施工队伍发送一个电子版停工令或停工令照片,却非要让一个实习生在晚上送一份书面停工令,着实有些令人费解。
问题四:王念璞是因为什么个人原因没有及时送达停工指令的?
按《调查报告》,停工指令是在2023年12月29日晚上作出的,项目部领导是否明确要求王念璞在什么时间送达?且不说让人晚上送材料是不是违反劳动法、算不算加班,王念璞又是因为什么个人原因没有执行项目部领导的指令?
可能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要厘清。比如,在这个工程项目中,是否存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出现的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转包问题?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如果项目存在其他涉及贪腐的违法犯罪问题,是否对事故的调查和《调查报告》的结论产生影响?
也许这些问题在将来可能的刑事审判中才能明晰,但是公众的质疑可能等不了那么久,是否回应公众的合理质疑和公开相关信息,是有关部门需要认真考虑和作出的决定。
不只是实习生一个人的事
“实习生”可能是在相关部门追责时继“临时工”之后另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工具人”身份。这可能也是此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之一。
毕竟,从老百姓朴素的正义观看待这个事,让一个实习生去承担人命关天的重大事故主要责任是要打个大大的问号的。而且,以往类似事情的处理,不涉及人命的,一般就是将“临时工”或“实习生”开除了事,但现在却要追究“实习生”的刑事责任,不能不慎之又慎。
调查报告中也展示了事故现场照
其实,道理很简单,正如电影《蜘蛛侠》台词说的,“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相对于正式员式、相关领导来说,实习生的能力显然是有限的、较小的,那么实习生的责任是不是也应该比较小呢?
当然,如果实习生触犯刑律,就应承担刑责,这与实习生能力大小没有必然关系。但是,如果确实有更应承担责任的人借此让实习生“背锅”,就肯定不对了。
诸葛亮“挥泪斩马谡”不仅是《三国演义》的故事,也是史实。因为马谡是街亭防守部队的指挥官和负责人,所以诸葛亮斩马谡是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更是诸葛亮以法治蜀必须付出的代价。要知道诸葛亮七擒七纵孟获平定南猛,马谡是献了“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的重要计策,立了大功的。甚至可以说马谡在军事史上开了心理战的先河,说了《孙子兵法》都没说的话。把这样一个有才的人给杀了,却无可厚非,因为诸葛亮是依法办事。
如果诸葛亮让马谡找一个类似“实习生”的小角色去顶罪,找一个布防指令未及时送达下属的理由搪塞,那么诸葛亮得到的是一个人才,失去的却是民心和公正。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应当向诸葛亮学习,学习他“挥泪斩马谡”的法治精神,学习他写的《出师表》,“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如果没有“作奸犯科者“,那么把事件的细节和真相公布了就好,大家该干啥干啥去。
在这个事件中,实习生是不是“背锅”、是不是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不仅仅关系到实习生人身自由和个人命运的问题,还是人命关天(三条人命)的问题,更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无论如何,都不能草草了事,用只言片语应付过去。我们需要一个答案,需要一个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