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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晓春】

一、我国民营企业经营和融资现状

我国民营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发展,具有“56789”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十四五”时期,经济发展力量的源泉将从传统优势向以超大市场规模和创新为核心的新优势转变,民营企业是新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民营企业的间接融资现状

融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融资体系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民营企业也高度依赖银行贷款。从民营企业的间接融资情况来看,2016年前后,受去杠杆等因素的影响,民营企业在新增贷款中的占比明显下降(见表4-1,4-2)。

2018年以来,国家更加重视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在新增贷款中的占比有所提升。a从各类银行的贷款结构来看,越是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在其贷款余额中的占比越高。从贷款成本来看,民营企业利息费用增速下降和占比提升,说明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有所加大。从时间序列来看,同类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比重稳步上升(见表4-3)。

(二)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现状

从直接融资来看,股票融资规模自2016年后有所收缩。从2014年起,民营企业当年股票融资规模均超过国有企业,2016年后股票市场新增融资量持续收缩,企业融资渠道收窄。

债务融资方面,近年来民企债券净发行量下降幅度最大,地方国企净发行量增加最多。债券违约事件集中出现,且民营企业违约债券回收率显著低于国有企业,2018年下半年民营企业产业债信用利差达到历史最高点,此后有所回落,但仍处于高位。2018—2022年,国有企业债券发行和偿还金额同步增加,民营企业债券融资金额变化不显著,且净融资额为负,近两年情况进一步加剧(见表4-4,图4-1、图4-2)。

(三)国际比较和总结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调查显示,2018年各国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比重的中位数为40.41%,我国为64.96%,高于其他发展中经济体和多数发达经济体。同时,我国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处于低位,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与美国接近,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从总量来看,中国的信贷供给相当充分。民营企业融资在融资总量中的占比处于相对合理的水平,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处于世界较高水平。

民营企业当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不是总量上的融资难,而是结构上和微观层面的融资困境。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部分企业是高杠杆基础上的再融资难。第二个方面,企业个体获得融资的流程难。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这是市场风险定价的结果,不能据此认定存在所有制歧视。近年来,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较快、利率明显下降,积极的一面是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定价体系扭曲,不能完全贯彻风险定价原则。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等不利因素增多。多个国家形成一定的资产泡沫,债务高企,各国经济增速普遍承压,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了全球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出新的挑战。

二、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

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主要体现在高杠杆基础上的再融资难、具体融资过程复杂和融资成本相对较高,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供给端原因

从供给端来看,经济快速发展使融资供给端强调规模效应,追求体量和速度。在对融资效益与效率的权衡中,市场主体往往更倾向于为大型企业和大型项目优先提供服务。由于供给端的风险偏好,相对而言,民营企业债务的不良率普遍高于其他类型企业,政策的非预期变动往往给民营企业造成非预期的影响,金融机构对员工的严格考核和严厉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民营企业融资的不畅。

(二)需求端原因

从需求端来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症结在于融资有效需求不足。大型民营企业作为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往往是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载体,部分民营企业将自身问题社会化,造成权责的不对称。借助于粗放式的高速发展,通过偷税漏税、打政策擦边球、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博取短期利益,规范性不足。

很多大型民营企业受观念和经验限制,对资产负债管理重视程度不够,表现为短借长用,期限错配,资产负债内部结构不合理,往往伴随着高负债,更多依靠短期借款、票据融资,易受流动性变化的影响。2017年起,中国全力推进防风险和去杠杆,总体杠杆水平得到一定控制,但在工业企业内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杠杆率却出现了显著分化,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杠杆率继续下降,但民营工业企业杠杆率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升(见图4-3)。

中小民营企业大多缺乏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许多评估融资可行性的关键指标处于“黑箱”状态,给资金供给方增加了调查成本。他们合法合规经营观念弱,容易引发税务风险、劳动纠纷、法律隐患、环保风险、行政处罚等政策风险,甚至出现逾期、失信、跑路等问题,造成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缺乏信心。

应收账款拖欠问题进一步困扰着中小民营企业。很大一部分中小民营企业依附于产业链上的大企业,应收账款往往被拖欠,而中小企业普遍资金实力弱,应收账款占比往往较高,一旦资金流中断,中小民营企业更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近年来,我国开始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企业的资金紧张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仍有地方补贴拖欠、政府采购款拖欠等问题存在。

(三)公共政策与环境因素

宏观调控政策对民营企业有明显的外部性,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仍存在差别对待等问题。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直接鼓励、扶持,甚至干预具体企业经营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对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造成干扰。

当前的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量刑不一、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一些法律法规仍然沿用旧的经济观念和法律观念。2017年开始,最高检、最高法对此类问题进行纠正,但有些地方在执行中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例如,民营企业间或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诉讼,以保护民营经济为名不受理或不执行。

突发性危机,如大型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金融危机等带来的冲击也不容小觑。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

(四)结论

总的来看,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是由供给端因素、需求端因素、公共政策与外部环境因素和突发性危机共同影响的结果。民营企业融资难集中体现在有效需求不足,主要是民营企业的贷款和融资需求超过其自身的支付能力。融资过程复杂,受供给端因素和政策环境的影响,融资成本相对较高是市场风险定价的结果。

民营企业之间存在着“规模歧视”,少数民营企业的个体行为影响整体信誉和形象。解除民营企业融资困境,需要建立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坚持竞争中性原则

建立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首先应该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应该保证和强调竞争中性原则。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克服政府对资源配置干预过多的问题。这并非意味着不重视政府的作用,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

竞争中性强调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消除因所有制造成的资源配置上的扭曲状态。坚持竞争中性,才能使企业更好地发挥市场主要参与者的功能。长效机制下应当使民营企业能够经受市场的检验,通过市场来决定民营企业的发展前景。

(二)完善法律保障和政策引导

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对缓解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起到积极作用。2018年以来,司法系统多措并举,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但当前的法律法规仍有一些阻碍中小企业融资的限制存在。

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和政策引导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

首先,建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的国家担保体系,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担保机构的组成方式、资金来源、持续的资金补充方式、业务运作模式等。

其次,为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担保品的确权、流通、处置等立法,确保担保品可确权、可流通。应要求相关部门积极建设相关担保品的流通市场,以使担保品真正成为有效担保品。合格的担保品,其价值应独立于借款人本身还款能力之外,并具备良好的变现能力,除非是能直接带来现金流的版权、使用许可证等,其他与借款人经营状况密切相关的担保品作用不应被高估。

最后,在已有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建议规定财政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补贴或税收优惠,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积极性。

2.研究出台我国的“准时付款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追偿应收账款的规定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一方面是由于法律缺乏细化规定,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诉讼、维权成本高。进而出现了在问题突出时以“运动”方式集中整治的情况。2020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付款期限、迟延支付的损失赔偿等制度规定上有了显著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只保障中小企业而未将大型企业纳入;二是解决此问题的主责部门分布在不同区域,地方政府执行条例的方式和尺度可能存在差异。

现阶段,在执行和落实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内容的基础上,仍然需要一部规范整个市场的“准时付款法”,对商业交往中的付款行为做出可操作的法律规定,提升执法的可行性和尺度的统一性。这有助于民营企业获得法律保障,加快资金的流转速度,减少空转债务,从而降低整体负债率,节约社会成本,使民营企业资金“紧运行”的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3.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完善对商业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明确定罪标准,加大执法力度

民营企业融资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没有获得市场信任造成的,关键原因就是不诚信、不全面披露信息,有时甚至为获得融资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存在的问题,一是没有对哪些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明确解释,一般理解为上市公司。但打击不诚信披露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不应局限在上市公司,对有股权、债权融资的企业应该都适用。二是20万元以下罚金的经济处罚过低,应予提高。第一百七十五条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进行了罪行界定,但关于“欺骗手段”亦无具体的司法解释,需要明确。

4.国际经验借鉴

美国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小微信贷融资体系。首先,美国建立并不断完善小企业融资法律体系,确定小企业特殊地位及其融资保障原则。《小企业法案》鼓励发放长期贷款,将小企业管理局与借款人进行隔离,防范道德风险。《小企业投资法案》《小企业融资法案》《小企业经济政策法案》《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案》等20多部法律法规实现充分的信息披露,业务活动透明高效,充分利用贷款二级市场,在分散风险的同时扩大了贷款人的授信能力。美国普通金融立法也高度强调赋予小企业“公平”权利,例如,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要求金融机构针对少数族裔业主、女性业主和小企业业主,恪守公平信贷原则,并向其报送与之相关的信息。

其次,针对应收账款账期问题,美国联邦政府1982年制定了《准时付款法》并多次修订,绝大多数州也参照联邦法律制定了自己的准时付款法。这一法规主要针对美国政府采购,规定得非常细致。在美国,由于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威慑,政府的应付账款支付比较及时。

最后,反欺诈条款和严格执法。美国的反欺诈条款适用于所有公司,其《证券交易法案》第10(b)条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10b-5规则广泛禁止任何性质的公司使用“与买卖任何证券有关的任何操纵或欺骗手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私人公司的常见欺诈行为均有监督权力,执法较为严厉。除美国外,中国香港廉政公署(ICAC)、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PIB)、英国重大欺诈案件调查局(SFO)等都有权调查私营机构的欺诈、腐败犯罪等行为。

(三)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要赢得市场信任

对民营企业来说,想要获得融资,就必须赢得市场的信任,而不是博取社会舆论的同情。民营企业应当减少对政策和政府的依赖,直面市场进行经营和竞争。民营企业应当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应当知法懂法,熟悉政策方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应注重流动性风险管理,运用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负债率、银行借款总额、银行信用额度等指标构筑现金流风险预警体系模型,有效化解现金流风险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当现金流偏离正常状态时,分析造成该种状态的原因,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四)优化地方政府职能

地方政府应当真正做到“放管服”,减少对具体企业经营发展的直接干预。地方政府应当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平、法治、有序的发展环境,转变监管理念,强化政府的法定职能意识;应当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特定行业、区域的支持力度,助力经济恢复。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使中国大量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到冲击,这些企业数量巨大而分散,扶持政策要落实到位有不少困难,需要加大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政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畅通社会供应链和资金链,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

(五)激发金融机构活力

金融机构应强调长效发展理念和经营方式,以战略眼光客观看待风险,防止短期行为给企业经营和融资活动带来的冲击。

第一,完善追责考核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客户战略设立相应的不良资产容忍度,缓和企业融资和信贷人员风险责任之间的目标冲突。

第二,建立新型的银企关系。这并非要重新建立“主办银行”或“主银行”模式,关键是银行要对有发展前景的新兴企业、中小企业和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做到能够识别、加以扶持、建立长期关系。企业应该选择相对稳定的服务银行,诚实、全面地披露各类信息,争取银行充分、持续的信任。

第三,完善贷款品种和期限政策。企业不仅有临时性资金需求,也有中长期周转性流动资金需求。监管的相关规定应进行调整,解决“无还本续贷”的治标不治本以及与贷款风险分类原则相抵触的问题。

(六)创新融资模式

创新的融资模式应当有针对性地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性质及行业的企业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或补充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或加快资金清算等,从而达到支持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减少企业融资总额、降低负债率和融资成本的效果,而不是单纯获取资金、增加信用,以及无谓地增加企业的负债率和融资成本。笔者建议,应建立针对小微企业各个发展周期的系统化融资供给体系,改变成长阶段及周期均过度依赖银行融资的现状。针对初创期、成长期,以及其他银行不宜介入的阶段,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融资工具。

总体来看,长效机制能够有机协调民营企业与金融体系产生交互的各个组成部分,使各参与方之间的有效互动形成良性循环,进而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从运行方式来看,长效机制遵循市场规律,能够完善规则制度,减少行政干预,激活参与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长期来看,长效机制注重与时俱进,充分考虑我国“十四五”时期超大市场规模的“新优势”,注重结构调整和模式优化,有助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摘编自《探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金融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