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K文档

从产妇之死,看这个时代女性的生殖恐惧


2017年8月31日,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里,产妇马女士跳楼身亡。

从产妇之死,看这个时代女性的生殖恐惧公安部门已出具书面结论:排除他杀,产妇系跳楼自杀

一、真相陷入“罗生门”

问题就在于,医院方提供的回答,与家属方提供的回答并不一样。

根据院方声明,该产妇26岁,因停经41+1周入院待产,医院多次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家属均明确拒绝,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

从产妇之死,看这个时代女性的生殖恐惧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写道:要求经阴道分娩,用催产素顺产,谅解意外。

但孕妇丈夫延先生否认了院方的说法,称家属曾先后两次同意实施剖腹产,但医院回说“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从产妇之死,看这个时代女性的生殖恐惧死者丈夫称“我主动要求剖腹产”被医院拒绝

然而,今天早上医院再次发表声明,并附上了监探视频的截图,试图证明以下几点为事实:1、《护理记录单》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记录;2、监控视频中,产妇两次向家属(婆婆)下跪沟通,被拒绝;3、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而家属则称,这不是产妇向家属下跪,是产妇疼痛难忍的下蹲。

谁真谁假,或者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解释,主要是关系到责任认定的问题。预计双方还有一番扯皮。但对于真正承受痛苦的人,一尸两命,已经永远离开了。她才承担了最大的悲剧。

这个事件,引起了太多女性的恐慌。

关键还不是怕疼,不是怕死;而是不知道生死关头,自己的命决定在谁的手里;更不知道,你那握在主动权的所谓“家属”,是不是根本不在乎你去死。这是何等的绝望。

不管家属最后有没有答应剖腹产,但他们屡屡拒绝手术、延拓了数小时,是事实;监控中疼痛难忍中下跪(或下蹲),尚且还能有争议;但死者家属,在声讨书里还有“(产妇)死都不怕还怕疼吗”这样的话,足以自证他们根本不关心产妇的痛苦。而这绝不是这位榆林产妇的个人命运。

建议大家多去这条新闻的热评下看看吧,评论里有琳琅满目的人性的故事,你将看到中国女性的生命权是多么脆弱

二、请问医院,最终决定权该在谁手里

从产妇之死,看这个时代女性的生殖恐惧医院在声明中,一直以强调家属责任

其中一个关键是:女性的生命,为什么掌握在别人手中?争议主要集中在“为什么医院要家属的同意才能做手术?病人意识清醒就不能做决定吗?”

实际上,对于是否施行手术,享有最终决定权的既不是病人,也不是家属,而是医院。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早已界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有些人大概还记得“李丽云事件”。这也是推动现在医疗签字制度的一个案例。2007年11月21日下午两点钟左右,孕妇李丽云因患感冒、畏寒、咳嗽等症状,在肖志军的陪同下走入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呼吸内科门诊就诊。医院在接诊后,将其转到妇产科进行医治,并提出要对李丽云进行破腹产手术。而陪同李丽云的肖志军号称系其丈夫(后查明,两人只是同居关系),明确拒绝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当天下午七点半左右,李丽云死亡。

这件事情在当年引起了很大轰动,成为年度法律事件之一;这也让大家对于“家属签字权”有了极深的恐惧。“李丽云事件”中的“家属”是男友,榆林产妇事件中的“家属”是婆婆,实际上都不是最亲近的家属;但那个时刻,女性的生命就掌握在他们手里了。

其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也早有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已经赋予了医院判断与决定力,在现实中,只存在医院敢不敢作出判断与决定的问题。

关于此次事件,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如果情况属实,产妇家属有莫大道德瑕疵,该被谴责。但是医院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在产妇自身清醒的情况下,就该让产妇自己签字。人身权是专属权利,夫妻人格并不合一,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医院在这种情形下非要家属签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反而构成侵权。医院为了推卸可能的医患风险和责任,擅自做主给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置所谓的监护人,是一种侵权行为。这叫做过犹不及,自以为是。”

(见现代快报《产妇坠楼悲剧中,剖腹产和法律责任六大权威答案来了》)

看吧,法律其实已有明确规定,是否做手术,最终决定权不在家属手里而在医院手中。但现实操作中,为什么医院还一再把家属签字看得如此重要,越过了意识完全清醒的病人本身?

原因就在在层出不穷的医闹

手术是有风险的,也可能会有一些并发症;一旦没有家属签字而出了意外,对于医院来说就是巨大的风险――哪怕从医疗上来说,医院没有过错。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先例太多,普遍来说,医院都是十年怕井绳,有事没事、先签字再说。

也正是因为这些客观事实的存在,不以真相为准绳、不以法律为准绳、不以产妇的生命权为准绳,而是男方家属的意愿为准绳、以撇清责任为准绳、以无需负责为准绳的“家属签字”,才成为一种客观的现实。

在某种意义上,医院把防“医闹”、防医疗纠纷,放在了比治病救人更重要的位置。

事实上,即便是“家属”不签字,医院该做的手术不做,医院同样要负责;另一方面,即便是“家属”签了字,也未必承诺他就一定不会再找医院的茬。

这些积习难改,是怪谁呢?法律有没有站在真相和正义一边呢?还是不断妥协,让无过错的医院动辄数百万赔偿,以至于每间医院都心有戚戚?

三、保大人还是保小孩

在讨论当中大家的焦点都在于:为什么不能让产妇自己签字、让医生决定,而非要家属签字?一定要推动这个制度!

这种愤慨包含了另一层意思:我们宁愿相信医生、相信陌生人,也未必对身边的“家属”信任。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正规大医院的医生,大家只能相信他们的医术和医德不会差。而且,在手术这种紧急关头,病人的生命和健康是与他们利益攸关的;他们衷心地希望手术成功、病人安全,这才符合他们的诉求。

而丈夫,甚至婆婆,则复杂太多。

当然,一个正常人、有一点同理心的、有一点感情的人,也该衷心希望妻子安全。但中国几亿已婚男性、几亿个婆婆,未必能保证每一个人都是品德正常的人。而且,在妻子生产的时候,生命安全与痛苦感受,更未必与丈夫的利益一致。

比如说:

――产妇希望剖腹产减少痛苦,但丈夫觉得浪费钱;

――剖腹产需要间隔三年才适合再生,但丈夫希望尽快再生二胎;

――在产妇和胎儿之间,丈夫觉得胎儿比产妇重要;

――一旦产妇在手术台上有意外,丈夫有可能拿到医院的巨额赔偿……

产妇的生命权与丈夫和夫家的“实际利益”,在很多情况下是未必一致的。而且,在生死关头,不体恤产妇的痛苦、不体恤产妇的危险,在她们最脆弱的时候,有意无意地伤害她们的丈夫、公婆、甚至亲生父母,都比比皆是。榆林的这起事件,丈夫和婆婆的责任有多大,需要进一步事实挖掘,但这起事件在社会中引发的反响,可见它引发了多少人的同理心和隐痛。

在中国的影视剧里,不管是古代题材还是现代题材,都喜欢用一个梗:在女人生小孩的时候,医生问家属:保大人还是保小孩?

从产妇之死,看这个时代女性的生殖恐惧

这句问题,一直是悬在无数女性心头的恶梦。虽然现在的医生们也多次指出了:医院不会问这句话的,一旦母子存亡有冲突,大人的生命权是第一位的。――但即便如此,也很难抒解女性们的忧虑。因为很多人心里默默地明白,自己在丈夫心目中的地位,可能无法与一个还没有成形的、没有生命权的胎儿相比。如果医院来决定,自己可保命;如果由丈夫来决定,则未必。

女性独立也好、自强也好、聪明能干也好,如果在平时,她们可以自己做主,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大不了还可以离开。惟有在生孩子的时候,除了身体上虚弱、极端痛苦、要照料新生儿之外,她对自己的生命权和各种疼痛管理都毫无办法。一切都得仰仗丈夫、父母、公婆,所有的一切都是出自对方的良心、对方的同理心、对方对自己的感情;几乎就是放在砧板上的鱼,任人宰割。

无能为力是一种极可怕的体验。这也难怪现在的产后抑郁症如此普遍了;侥幸没有得的,也一样要面对很多痛苦。

不要说为什么旧时代的女性没有现代医学、没有剖腹产、没有无痛分娩、没有侧切,她们都能熬过来,怎么你不能?是啊,所以以前死的女人很多。她们一生都在无能为力。但现代人,只要不想回到饮毛茹血、刀耕火种的原始人时代,就不要拿那种生死不由人的传统来要求女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