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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合川老农民】

最近,中粮油罐车事件连续冲上热搜,因为事关广大老百姓的食品安全,因此颇受关注。

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1.油罐车拉完煤油不洗再拉食用油违法吗?

“混用不洗”当然违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部分,明确说明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运送过煤油的,没有洗净的罐体因为其罐体内煤油的残留,使其在运食用油的时候,食用油与对人体有害的煤油混杂在一起,显然是违反了上述规定。

但“混用”并不一定违法。

现行的规范,并没有强制性禁止混用的管理标准,即便是明确指出食用油运输罐体不可与非食用油混用的国标GB/T 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也并非强制性标准,而是推荐性标准(注:国标强制性标准以GB开头,推荐性标准以GB/T开头)。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混用运输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实际上仍然有一定的弹性。

国标推荐性标准建议不采用混用运输

而且,这也绝非中国特色。实际上,国际上也没有现行通用规范的明确禁止“混用罐体运输食用植物油”,多是对于油罐的清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比如,国际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建议操作规程,CAC/RCP 36-1987中提到关于食用油与非食用液体混用的管理规范,指出在明确禁止的混用液体清单之外,只要运输方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了罐体清洗,混用就可以被允许。

国标推荐性标准建议不采用混用运输

不可混用的物品清单

因此,从法理上讲,食用油与非食用油混用运输罐体,在国内与国际上也并非一杆子被否定,其可取与否还是取决于与什么样的物质混用,以及不同国家地区的对之管理的要求程度。

2.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

站在物流公司的角度,专罐专用就意味着增加运营成本,站在货车司机的角度,一次出行多拉几趟显然更加合算。

更何况目前大多数物流公司为了激励司机多拉货,多以包干制分配车辆,这就导致如果司机想多挣钱的话,那就得绞尽脑汁最大化单次出行。

此外,为何相关法律对于专罐专用没有进行强制性要求?这是因为专罐专用会提高物流公司运营的门槛,进而导致相关社会运力不足。

对于中国这个人口数量极高,工业规模巨大的国家来说,运力不足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相关规范存在弹性的底层逻辑。

但从监督层面来讲,监督罐体的清洗程度显然比直接监督罐体的类型更加困难。

而监督清洗干净程度之所以薛定谔,就在于即便有着看似规范的清洗标准,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无法百分百保证干净的效果,同时因为罐体自身封闭的性质,所谓的清洗过程也有着大量的掺水空间。

这就是为何我们即便在逻辑上能够理解“专罐专用”的难处,但也希望相关管理朝着这个方向演进。

毕竟,资本用金钱至上所以异化出的人性是难以想象其下限的。理性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信心和良好的风气,那么再严密的理性都会被人心的愤懑所吞噬。

故而,食品安全一直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对于这种最终要吃进自己肚子里的东西,显然不能一厢情愿地指望老百姓单从法理的角度去理解它。

民以食为天,国足垃圾可以不看,食物垃圾那可是要出人命的事情。

故而,笔者认为,对于食用油运输专罐专用的强制性法律,仍然是应该逐步出台的。

3.中储粮该对此次事件负主要责任吗?

毫无疑问,在此次事件中,中储粮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事件发生后,中储粮很快就做出了回应,表示集团对此“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7月2日要求下属油脂公司开展排查的基础上,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并“要求全系统各单位严格落实责任,严守工作规范,严防粮油污染风险,切实保障储备粮油食品安全。”

另一方面,新闻报道里也提到了,销售食用油的合同里约定的都是买家自提,罐车也是由买家雇来,可见物流行业本身存在很大问题。

中储粮稳定我国的粮食储备,为粮食安全兜底,为粮食价格兜底。而其内部监督不严,使得合作方偷奸耍滑,这确实是其失职。

我们一方面要严肃认真地对国内食品安全的监管提出意见,另一方面也要警惕互联网节奏背后的“私货”。最重要的是,对于事物本身,我们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就事论事地进行批判。要有批判精神,更要有对舆论风向的敏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