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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于龙刚】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关系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报告,有27.8%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原因中仅次于感情不和。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家暴方式以殴打、打骂、辱骂为主。

而在现实当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比较困难,认定率比较低,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也比较难。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受害人的家暴维权有比较高的成本,因为成本过高,受害人很多时候只能妥协,放弃维权。

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其中对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8种辅证类型。这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家庭暴力认定困难

家庭暴力认定困难、认定率低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有报道发现,2014年1月到2016年7月,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诉称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有213件,其中,198件案由为离婚纠纷。而在213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22件,认定率为10.3%。

另外,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也比较困难,成功的几率也不高。《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在以下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

但是,这条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完全实现。有学者对重庆市某区基层法院起诉的家事案件调查发现,在458个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仅有3个案件受害方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那么,为什么家庭暴力认定率低?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困难?这其中有很多原因。

其中比较重要的原因是家庭暴力的举证比较难。很多家庭暴力都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间里,大部分时候只有夫妻双方在场,并无第三人在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坚决不承认,很难直接认定家庭暴力。即使有医疗记录和伤情鉴定,也只能佐证伤情,并不能证明伤情因何而来。

公安部门的接处警记录也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但是,发生家庭暴力之后,一些受害人有各种各样的顾虑,没有及时报警。另外,民警出警之后,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接处警记录一般并不会明确写上家庭暴力,而是写上“夫妻吵架”“家庭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接处警记录也无法用来佐证家庭暴力。

不过,举证困难只是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这需要把家庭暴力维权放在离婚诉讼中,才能理解。

受害人的两难

家庭暴力维权一般是和离婚诉讼绑定在一起的。受害人如果还想维持婚姻关系,在家暴维权上不免束手束脚、顾虑重重。而一旦受害人选择维权,婚姻关系基本上也很难继续维持。受害人不可能一边维权,一边还继续维持和加害人的婚姻关系,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很少见。

很多时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女性,与此同时,女性也经常是提出离婚的一方。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统计,全国法院一审离婚案件中,73.4%的原告是女性。按道理来说,如果存在家庭暴力,女性的离婚诉请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现实并非如此。

有学者统计发现,女性在起诉离婚时提出家暴并提交证据,得到离婚判决的几率并没有增加。这也反映出,在离婚诉讼中,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关于是否离婚的决定和是否存在家暴并没有很大关联,家暴有时候还可能起到反作用。

因此,受害人为了获得另一方同意离婚,很多时候不得不放弃家暴维权。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第一次诉讼中有比较大的几率会判不离。这个时候,受害人还要继续等几个月,然后再第二次起诉,如果对方还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矛盾十分激烈,法院仍有一定几率继续判不离。

由此,受害人就陷入了漫长的离婚诉讼中。为了尽快脱离诉讼,走出泥潭,受害人不得不在一些方面作出妥协和让步。其中,也就包括不提出家庭暴力,不要求对方作出赔偿。

另外,离婚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彩礼返还等一系列问题。在很多时候,离婚诉讼变成了男女双方就这些问题进行“讨价还价”,一方在这个方面作出让步,另一方在其他方面作出让步,最终达成合议。

在这些问题中,比较重要的是子女抚养,其次是彩礼返还、财产分割等。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利益,不少女方当事人往往会选择在家暴维权方面作出让步。毕竟家庭暴力是已经发生了的“过去”,她们还是要面向“未来”,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不少男方当事人也会以子女抚养、债务分担、财产分割等为“筹码”,换取女方在家庭暴力问题上面的让步。

法官的考量

法官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的考量有多个方面,其中,最为主要的考量是平息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避免矛盾升级、发酵,出现一方当事人自杀、伤害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官的恶性后果。

事实上,离婚案件出现此类情况的几率比较高。不少法官向笔者讲述了诸多事例,如在庭审前后男女双方由争吵演化为打斗,有的当事人还随身携带刀具。虽然大部分都因为法官、法警的及时介入,没有发生恶性案件,但法官提起这些事例时,仍然心有余悸。

还有一些当事人甚至将矛盾指向法官,跟踪、威胁,甚至伤害法官。前些年发生的当事人杀害法官的恶性案件大多都与离婚案件有关。

例如,2016年,北京某法官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经抢救无效死亡。据调查,其中一名歹徒是该法官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2017年,广西某退休法官在家被人杀害,据调查,此人为22年前该法官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笔者在调查时,不少法官坦言,审理离婚案件就像“在刀尖上跳舞”。

在不少离婚案件中,法官也是左右为难。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坚决反对离婚。不管最终的结果符合哪一方的要求,另一方都会极力抵制和抗拒。“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法官看来,判不离至少还给双方当事人留下了回环的余地,给后续化解矛盾提供了时间。

因此,对于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矛盾十分激烈的离婚案件,法官更倾向于判不离。尤其是当事人第一次起诉,判不离的几率更高。但是,这也使得离婚诉讼的周期变长,离婚变得更加困难。

另外,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还倾向于一揽子解决离婚所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而不把问题留给将来。在法官看来,如果没有把这些问题一次性解决好,后续很容易出现一方当事人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者一方当事人阻止对方看望孩子等问题,当事人最终又来法院,找法官解决。即使法官作出了判决,如果在庭审时没有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矛盾没有化解,当事人心里有意见,不自觉履行判决,法官又要强制执行,由此又会产生新的矛盾。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同意离婚、子女由谁抚养、财产怎么分割、债务怎么分担、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等问题都被放在一块,男女双方围绕这些问题“讨价还价”。

法官有时候也会明示或者暗示女方,提出家庭暴力,要求损害赔偿,可能会让问题变得复杂,男方由此可能坚决不同意离婚、不抚养子女、不承担债务等。即使法官作出判决,男方也可能拒不履行,女方在诉讼之后还是要面临各种困难和烦恼。这对她们来说都是不利的。

因此,要想争取到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理性的选择是在家庭暴力问题上作出让步。客观来说,法官在这里的明示或者暗示其实是善意的,也是为了让女方获得更多的利益、实现更有利的结果。

总体来说,现实当中家庭暴力维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受害人维权面临各种有形的、无形的成本,一些成本大到可能使受害人妥协让步,甚至放弃维权。这些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都来自于婚姻关系本身以及终结婚姻关系的离婚诉讼。因此,防范和化解家庭暴力,还需要着力于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