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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左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2023年审结婚姻家事案件数量为217万件,同比增长19.5%,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15%左右。其中,离婚案件稳居首位,约占所有家事案件的70%。
“家事案件这个话题是很敏感的,每个地区每个家庭情况都不一样,你不可能得出定论,讨论和处理的时候要综合各种因素。”谈起“家事案件”,一名受访者如是说。
“家事审判”是近些年的法院热词,主要指家庭成员间的案件纠纷。此类案件作为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元内部矛盾的集中体现,其审判结果影响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家庭关系构建和社会稳定等,因此常常成为舆论焦点。与“家事审判”高度相关的,还有“离婚纠纷调解前置程序”、“家暴困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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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法庭是肃穆、一丝不苟的,但如果来家事案件庭审现场看看,估计会大跌眼镜。”H市的一名基层法官告诉我。
与很多冷清严肃到几乎“催眠”的庭审环境不同,家事案件的庭审环境私密性强,当事人情感复杂、矛盾易激化,因此庭审现场双方情绪失控、激烈互斥的情况数见不鲜。“一场庭审,法官往往要花费不少时间精力用于维护秩序,甚至终止庭审或多次开庭。”
Q市B区法官对此表示赞同:“虽然家长里短千人千面,但案件耗时长、开庭效率低几乎是家事诉讼的共性。涉及家长里短的事,双方当事人都希望法官事无巨细理解己方的苦衷。”
除了庭审过程的“磕磕绊绊”,家事案件还具备“案多人少”、“衍生纠纷多”、“调撤率较高”等特点。
其中,“案多人少”的困局格外突出,让司法系统疲惫不堪。近些年,各级各地法院受理家事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个别地区法官年结案数已超千件。“我已经没有当法官了,现在在外面公司上班。”原L市N区女法官小娜坦言,“太累了,昨天前同事还给我说,从早上开庭开到晚上十点多,二十多个案子积压着。”
而在遥远的J省,另一名基层法官已于三年前辞去公职,转行成为了律师。“用传统方式办案,即使法官不眠不休地“5+2、白加黑”工作也完不成。前几年,个别法院都快成‘门诊式审案’了,不仅效率低、办案质量下滑,还容易‘案结了事未了’衍生出后续相关纠纷,由此又陷入恶性循环。”
我就“案多人少”和“法官离职”现象请教了S省检察院的徐检察官。徐检察官解释,“案多人少”和“基层法官辞职”的情况确实存在,尤其在“员额制”和“终身追责制”实施以后。“员额制以后,只有法官和审判员才能办案,而书记员不能办案。,因此人手变少。同时家事案件数量随着离婚率逐年飙升,加上案件的终身追责制,所以出现一些年轻基层法官被淘汰或者辞职也是难免的。”
信息来源:202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家事案件的另一特点是“衍生纠纷多”。对此,C市一名办理过大量“事实孤儿”案件的未保联席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我:家事诉讼背后伴随着的是大量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的教育抚养、婚姻权益维护、老年人赡养等。“比如离婚纠纷通常伴随家长间的谩骂、诋毁、猜忌等,直接诉讼更容易激化矛盾,造成抢着要孩子又不让对方探视,甚至两边都不管孩子的情况。离婚不单纯是两个人的所谓‘自由’。”
最后,再来说说“调撤率较高”这一特点。调撤率是指案件在调解或撤诉后结案的比例。以江苏省为例,2021年至2023年,一审家事案件平均调撤率为66.62%,高出同期一审民事案件平均调撤率近20个百分点。“家事诉讼调撤率较高,一方面因为家庭成员间的诉讼带有冲动性、轻率性,撤诉率较高;另一方面是大部分家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因此更适用于通过调解来化解衍生矛盾,这本身也是立案之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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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家事案件的数量“井喷”和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改革,并在全国各地开始试点“家事法庭”,目前全国共有一百家试点法院。
家事法庭是一种独立的法庭或法庭部门,审理的案件仅限于家庭相关的事项。一般来说,家事法庭审理的案件仅限于离婚、子女监护与抚养、领养、以及其它与家庭关系相关的事项,例如家庭暴力或老人抚养。
在硬件方面,家事法院的布局更加温馨柔和,休息室里的松软沙发、儿童娱乐区等细节尽量缓和着双方情绪;人员配置方面,家事法院往往选拔社会经验丰富、善于沟通和心理疏导的法官专职审理家事案件,个别法院还配齐了国家三级二级心理咨询师、律师志愿者、社区调解员等。
资料图:新华社
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南通港家事法庭为例,自2016年试点以来,8年内共审结家事纠纷8700件,每年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执行的案件近百件,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5%,调撤率达80%,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如此看来,家事法庭在提升审判水平、维护家庭弱势成员权益和引领社会治理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受访公检法人员对此不置可否。
“因为那是江苏。全国有法学背景、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人才都集中在一线或新一线大城市了。但有些人口大省全省只有1至2个家事法庭,每年家事案件数量却有十几万件。团队水平也参差不齐,成效不太好说。”
“我觉得北京江苏这些地区,你领导可以作为创新举措进行宣传,但这本身不是可全国推广复制的东西。”
其中,一名办案经验丰富、2022年刚退休的受访者提到:
首先短时间内,司法力量难以大幅增涨也不宜迅速扩充。“要培养专业过硬的司法人员本身就是个漫长的过程,其次家事法庭本身就是试点,贸然扩张,万一以后家事法庭试点效果不好,取消了或是和少年法庭等合庭,之前招进来的那批人员怎么安排呢?这些都是有前车之鉴的。”
其次,家事案件也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案件,审理中不仅要考虑法律适用,更多地还要侧重于如何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个人认为,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还是警察,都更应该去夯实自己的能力和素质,而不是寄希望于整出很多新机制、新联席部门来分摊压力。难道以前处理家事诉讼的法官,他/她就不能处理其他民事或者刑事诉讼吗?既然赋予了法官如此大的权力,那专业过硬吗?沟通判断能力和格局够吗?要知道一个好的判例能传达出社会倡导的正向价值观,同样,审理不好也会带来更大的矛盾纠纷,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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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观点有所出入,但家事诉讼在审判层面“僧多粥少”和“良莠不齐”的局面是客观存在的。
为了在短期内让疲惫不堪的司法供需重获平衡并保质保量,目前阶段,公检法机关更注重用诉源治理(以预防和解决纠纷为主要职能的基层司法)的方式以减少案件数量——一是化解已有纠纷以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二是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通过诉非对接(诉讼与非诉讼纠纷结合解决)等形式快速化解纠纷,以减少后续衍生案件。
“有些网友一听到公检法机关要‘调解’,就觉得在‘和稀泥’,要求刚性执法司法。”一名抽调到基层的检察官对我说。“有这个想法也正常,大家都是希望惩恶扬善是黑白分明的。我以前在办公室‘只对案不对人’时,也觉得就该一切按法规处理,但到了基层‘对人又对案’时想法就变了。”
这种“法理VS情理”、“执法理论VS实际操作”的矛盾最突出的还是派出所。例如,2022年,小刘辖区内的一对表兄弟,因琐事打架闹到了派出所,小刘依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二人拘留。“严格依法拘留其实才是最简单的,办案也就几个小时,但之后呢?”在两兄弟拘留期间,两人之间的纷争迅速激化为两个家庭的群殴,甚至连两家70多岁的老人都下了场。
“两家人都说拘留会在孩子档案上记下不光彩的一笔,以后前途大受影响,互相怪罪对方。新仇加旧恨,越想越气,就演变为斗殴事件。”后来记笔录时,两家人都十分后悔:长辈们在调解室中将怨气合盘托出时,才知多年前的旧恨竟是误会使然。老人互相拥抱泯了恩仇,但晚辈们的聚众斗殴案底终究是泯不了了,这个事情让民警小刘也有些自责和心理负担。
“我非常反对‘和稀泥’,但我觉得现在有些声音是刻意丑化我们‘基层调解机制’,想将调解工作一杆子打死。”一名受访者强调,公检法机关在处理家事案件时,面临信息不对称、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诉讼会影响了审判的科学性、公正性及效率。
“我之前经历过一个案子,夫妻感情出问题后,男方买了一个拳击架到书房打拳,女方很恐惧,觉得男方想练拳殴打自己,并认为是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但男方觉得是正常锻炼加情绪发泄。这种情况,放到绝大多数没有基层调解机制的国家,直接鼓励女方走诉讼吗?众所周知,打官司会耗费大量成本,而其带来的结果,很多人更是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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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各地法院都在探索家事纠纷调解前置程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当事人办理立案登记(2015年5月4日摄)。2015年,人民法院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困扰群众多年的“立案难”从此化为“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如何启动?大部分法院坚持以离婚纠纷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少部分法院正在试行强制调解。“就一般的家庭纠纷而言,调解程序希望先让双方情绪发泄出来,再通过对话缓和矛盾以及捋清双方责任和诉求。有误会的解开,有不足的尽量改正弥补,即便家庭或亲情不可避免走向破裂,也争取好聚好散,就子女或老人抚养、探视问题达成友好协商。在调解期间,也会充分了解和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争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调解主体?大部分法院通过家事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员构成各地均有不同。
一些地区由诉前调解法官进行,由于人员奇缺,绝大部分法院实行“调审合一”,即调解环节和审判环节由一人“从头到尾管到底”,好处是法官在前期调解工作中对纠纷情况和双方当事人有更详实的认知,一定程度上也让法官“更接地气”。
弊端是“一杆子插到底”容易使法官将调解期的个人偏好带入审判环节,甚至个别案例中不慎将自己牵扯进去;
一些法院外聘调查员、调解组织等进行,得到的反馈是——“说实话,现在调解人员的准入准出标准、权责清单和专业水平都是参差不齐的”;
一些地区挖掘律师志愿者、社区志愿者或网格员参与调解——“我们区就我个人感受,在处理情法纠葛的民事纠纷时,高学历的年轻网格员远远比不上社区里热心的退休大爷大妈。”
调解场所、期限、结果?原则在法院内部的调解室进行,但部分法院通过在社区、村委会等场所设立家事纠纷调解工作室对离婚等家事纠纷进行前置调解。调解期限一般为20-30天,部分地区经当事人同意可进一步延长,但期限不超过15日。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可通过申请司法确认的方式要求协议强制执行。“比如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对涉及财产部分进行司法确认,为后续工作增添强制执行力”;当案件调解不成功时,除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案件均自动转入诉讼程序。
诉后执行?多名受访者提到,家事案件中的财产权利型案件“执法司法性价比极低”、“小案不小办”。如“三费”(抚养费、抚育费、赡养费)的执行,执行数额并不大,通常几百或千余元,但多年的爱恨纠葛导致被执行人抵触情绪极其强烈,且该类案件是典型的需要长期、周期执行的,“即使本月案款追着他/她执行到位,后期执行也难以保证。”
“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最为复杂,即使判了,之后对“受害者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也很艰难。法院内部没有专门的司法资源来负责执行保护,那么是由义务审判庭的法官执行还是执行局执行呢?或者由协助部门比如公安、村委会或居委会执行?但谁又能做到千日防贼呢?”而在可能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被告往往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在证据方面又相对缺失。
在此情形下,法官在诉前调、庭审前、庭审后、宣判前等各阶段均插入调解工作,邀请当事人中较有威望的亲属参与调解,以期达到原被告“好聚好散”,降低后续纠缠报复等衍生案件甚至“民转刑”恶性事件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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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家事案件”都是民事案件,家暴便不是“家务事”。但这种隐秘而令人窒息的犯罪,受害者面临界定难、举证难、法律执行与社会支持不足等问题。尤其是农村及偏远地区,受害者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资源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当犯罪牵扯未成年人时,其复杂纠葛程度远超局外人想象,面临“司法执法成本极高、效果不好”的两难困局。
J区检察官纠结不已地分享了自己经手的一个案件。2018年,他在发现受害学生的第一时间启动“强制报告程序”,介入了一起极其复杂、隐秘的监护人侵害案件:父母离异,一对姐弟由经济条件更好的男方监护,随父亲在省会城市读书学习。离婚后,父亲家暴凌辱一对儿女,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男方实刑收监,监护人转为女方。我们为孩子申请到了司法救助:每个月有救助金,还额外解决了住房、转学学业问题,甚至为了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进一步解决了孩子母亲的工作,安排在子女就读的学校附近上班。”但事情的发展却令办案人员们唏嘘不已——尽管多个有关部门尽己所能提供司法援助,尽管不少办案人员个人私下在帮扶姐弟,但想要重组家庭的母亲仍视一对子女为累赘,将孩子们送回老家且仅提供基本教养。
“后来,为了将司法救助金给到未成年的姐弟手上并一直帮扶到弟弟成年,我们又想了很多办法特事特办。”但不到两年,姐弟俩双双弃学:弟弟频频逃学成为当地的“街溜子”,姐姐前往沿海打工并多次“失联”,并要求帮扶的法务人员“不要管我,请你们帮忙盯紧我弟弟好好读书。”
侵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监护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深入了解此类案件的细节后,一些案件的后续发展令人唏嘘不已。“不是说要容忍家暴,而是家暴案依法处理了,然后呢?说实话,我们目前没能力各个都顶格帮扶或全面兜底。”因篇幅所限,“家庭暴力”基层执法司法困局此处不再展开。
小结
总的来说,现阶段的家事案件复杂多变。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纠纷类型日趋多样化、耗时长、效率低、举证困难以及特殊群体保护和执行难等问题,给当前的执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挑战。同时,社会对家事审判有着更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纠纷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导火索,家事审判需要防范“民转刑”,避免家事纠纷升级为社会问题。
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在队伍专业素养、司法执法程序及考核机制、公民法律意识及社会风气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