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之争已经很长时间了,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笔者之前也曾经撰写过文章,认为即使红罐包装与其他元素加在一起共同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也不影响任何一家饮料公司使用红色罐体作为饮料瓶,因为红色作为一种颜色不能被垄断。
近日,最高法院做出了判决,这个判决一出现,便惊到了法律人。红罐包装与其他元素加在一起果然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但是这个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既不归王老吉也不归加多宝所有,而是两家共享。让人感觉双方斗到最后,被最高法院“共享”解决了,不知道这个“共享”的想法是否与目前的各种共享经济有关系,司法也受到了经济的影响。
本文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一个很意外的判决,以前没有出现过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共享的案例,这样的案例也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做出来。因为这种判决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判决,具有创造先例的功能,这种柳暗花明的判决,地方法院做不得。
从本案来看,其社会效果应该不错,对于彻底解决长久以来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诉讼战能起到一定的帮助。至少在红罐问题上,既然都共享了,以后就没有必要诉讼了。但是,或许不能彻底解决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诉讼战。诉讼战是商战的一种表现形式,商战存在,就可能起诉到法院,引起诉讼战。没有了红罐的问题,还有其他的问题。即使在共享的前提下,各方使用的时候都应该添加识别标志。比如,加多宝要写明“加多宝”,王老吉要写明“王老吉”。如果没有添加明显的识别标志,还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共享的概念有点类似商标共存的概念。商标权本来只能是一个人的,但是考虑到一些特殊的情况,允许出现两个人对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的同时存在,加上区别标志之后都可以使用。而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也属于一种商业标志,或许法官认为:既然商标都可以共存,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也可以共享了。
不过,长期来看这样的判决的法律效果是否好呢?本文存疑。理由是:
1、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共享没有法律依据。
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某些矛盾。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受法律的保护。既然是特有的,就一定是跟别人不一样的。如果是一样的,那就不是特有的。共享本身与“特有的”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2、法院判决共享“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消费者依然可能会混淆。
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就是为了防止消费者混淆。现在共享了,让消费者更加“傻傻分不清楚”。
3、法院的判决在表面上解决了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之争,但是法律定纷止争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甲、乙两个人因为争夺一件东西的所有权告到了法院,告到法院的原因往往就是不能共享,或者归甲、或者归乙,甲乙已经势不两立。这个时候,即使本来就应该归两个人共有的,也最好给他们分割开。比如,夫妻两个人离婚分房子,法院总要判决房子给丈夫还是给妻子,如果法院判决夫妻共享,那么这个事情其实没有解决,能共享就不离婚了。
所以,共享的判决有司法懒惰的嫌疑,看似解决了一个案子,其实没有分清楚双方的权利界限,可能不利于双方之后的经营活动。
综上,本文认为这种共享的判决只能用于特殊案件,不能作为一个范本推广、普及。判决的效果如何,还要慢慢看。
(作者:赵虎 律师)
【关键评论】周雪君:3万名罗兴亚难民断粮被困山中,翁山苏姬沉默、禁止国际援助 (8416)
过去10天,从缅甸逃到孟加拉的罗兴亚人多达9万,至少3万人被困在山里,缺乏食物和基本药物。随着罗兴亚人的情况不断恶化,国际社会对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翁山苏姬(Aung San Suu Kyi)的沉默也愈来愈不满。不过,有分析认为,无论外界有多不满,诺贝尔委员会也不会动翁山苏姬,而缅族与罗兴亚人的冲突,也不仅仅是宗教问题。
转角国际报导,近期的罗兴亚人大逃亡,起源于8月25日,罗兴亚武装分子攻击缅甸警方哨站。随后,缅甸政府出兵镇压,当局表示,过去数月来,袭击军方哨站的「恐怖组织」若开罗兴亚救世军(ARSA)不断攻击缅甸军警与平民,因此政府才会派遣大军、进行反恐。
然而ARSA却透过管道,强调行为仅是「民族自卫」,并表示,缅甸政府、军方与佛教徒针对罗兴亚人的暴力与歧视,才是迫使他们拿起武器的原因。
缅甸军方表示,在若开的反恐任务进展顺利,过去一周内已击毙400多名威胁者;然而包括联合国在内,相关的调查组织与人道团体,目前都无法进入遭到封锁的若开战场,各方传来的伤亡数字与战争罪流言,亦是无法验证。有人权组织表示,事件已演变成种族清洗。
但对此毫无反应的缅甸军方,却进一步封锁若开邦前线,并以「安全」为由,禁止联合国与众多国际援助组织,向冲突区内的25万人运送救急粮食与人道物资。
罗兴亚人道问题延烧,翁山苏姬持续回避
身为缅甸政府执政者的翁山苏姬,至今对事件不发一言。她的沉默不单令人权组织不满,也惹来另一名诺贝尔和平奖得主,马拉拉的质询:「我仍在等待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翁山苏姬发声谴责这些暴行,罗兴亚的穆斯林,以至全世界都在等她。」
事实上,过去几天世界各地有不少人权组织为事件请愿时都针对翁山苏姬。在印尼,声援罗兴亚人的团体焚烧翁山苏姬的照片,又向缅甸使馆丢汽油弹。活动组织者Farida表示,面对罗兴亚人惨被大屠杀,世人竟然选择沉默。
纽约时报报导,翁山苏姬向来回避罗兴亚人的问题,2013年,她在记者逼问下回答:「罗兴亚人是非法留在缅甸境内的,当局没有进行种族清洗」——这是缅甸政府的官方标准答案。
报导又引述诺贝尔委员会前委员Gunnar Stalsett表示,委员会从来不会谴责得奖者,更遑论取消其得奖资格:「我们的原则就是,做了决定又颁了奖,委员会责任到此为止。那个决定不表示得奖者是圣人。」
据CNN报导,目前除了在孟加拉边境的大批罗兴亚人,另外有近3万人被困山中,除了断粮,也缺乏基本医疗物资。他们担心被缅甸军杀害,因此不敢回家,只能暂时藏身丛林,从人权组织获得的视频可见,他们以树枝、被单搭起临时帐篷。缅甸人权网络执行董事Kyaw Win发表声明说:这些人已经命悬一线,必需马上救援。
很多逃亡缅甸的罗兴亚人都是妇女或小孩,早前有报导指大约4,000名罗兴亚人滞留孟加拉边境,不得其门而入,部分冒险渡河却浸死,很多都是儿童。
孟加拉政府这些年来已经收留了大约40万罗兴亚人,目前已容纳不下更多难民,早前就遣返了约500人。印度亦在8月初表示会遣返约4万名罗兴亚人。泰国政府则答允只提供紧急收容,表明将来是会遣返原居地。
金融时报报导,缅甸政府限制救援组织和记者进入罗兴亚人的聚居地若开邦。人权组织指责翁山苏姬不仅纵容军队对罗兴亚人的暴行,也对北部其他少数民族如克钦族和掸族受迫害不闻不问。
缅甸当局则表示,他们正在歼灭被翁山苏姬形容为极端分子(Bengali extremists)的恐怖组织。不过,人权组织表示,所谓的极端分子其实为数甚少,部分是为了薪资才加入组织,他们的装备贫乏,有的只持有木杆和刀,一遇上缅甸军就逃。
Photo credit: Reuters / 达志影像
罗兴亚人在缅甸的地位如何?
中央社报导,罗兴亚人与缅甸其他族群最显而易见的差别,在于宗教及语言。不同于缅甸主要的佛教信仰,罗兴亚人多为穆斯林,而罗兴亚人的方言,也和缅甸各地的语言不同。
目前缅甸境内约有110万罗兴亚人,几乎都住在西部海岸的若开邦(Rakhine),没有政府允许不得离开。若开邦是缅甸最穷的邦之一,充斥像贫民区的营地,缺乏基本设施和机会。
缅甸当局目前也不承认罗兴亚人是缅甸公民。1948年,缅甸刚脱离英国殖民时,曾通过国籍法,界定哪些族群可以获得公民身分,其中不包括罗兴亚人。
不过国籍法规定,若有家人在缅甸居留至少二代,就能申请身分证。依据这项条款,罗兴亚人起初能获得身分证明、取得公民身分,甚至还有几位罗兴亚人进入国会任职。
1982年,新国籍法通过,根据国籍法,罗兴亚人不被承认是缅甸135个族群之一。为获得最基本的公民身分,罗兴亚人必须证明家人在1948年前定居缅甸,而且能流利使用国家语言,但很多罗兴亚因为得不到当局给的文件,而无法申请为公民,大多数罗兴亚人从此成为无国籍。新国籍法导致罗兴亚人求学、工作、旅行、结婚、医疗权利和投票都处处受限。
就算部分罗兴亚人通过公民考验门槛,也只能被列为「归化公民」,并被限制不得从事医药和法律等行业,也不能竞选公职。
缅甸当局为何无法接受罗兴亚人?
关键评论网2016年6月的投书介绍,罗兴亚人与缅甸当局的冲突,可以追溯至19世纪英国殖民。
根据维基百科,英国在1858年到1947年间于南亚殖民统治,当时的殖民地包括今日的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而英国在19世纪末三次的英缅战争后,也将缅甸纳为殖民地,为了开拓缅甸西部若开邦的土地,英国政府大量从当时的其他殖民地区引入移民,而进入若开邦的这些移民大多来自今日的孟加拉。
英国人在缅甸殖民地的政策是两面施政,对于主流的缅族地区采取直接统治,而少数民族地区则给予较大的自治权,这也是日后缅甸产生许多少数民族割据政权的远因。就像许多西方列强在治理殖民地时以少数民族作为中介,治理多数民族的情况一样,当时英国比较依赖这些穆斯林,原本居住在这片土地的缅族若开人反而变成次等公民。
英国人将大片的西部沿海地区用长时间的租期租给来自孟加拉的穆斯林移民,这些成为地主的穆斯林反而赶走原居当地的佛教徒,不断引入新的移民,两者的冲突也上升,许多原居当地的佛教若开人因此被迫往东迁徙,离开自己家园。
二战时期,日本在大东亚共荣圈的号召下愿意给缅甸人独立的保证,所以缅甸的民族英雄翁山将军一开始支持与日军联手打跑英国人,而英国反攻缅甸的军队就是由英属印度的穆斯林组成,这些人自然被当成英国殖民侵略者的共犯。
二战结束以后,这支英印部队希望加入当时的东巴基斯坦,也就是今天的孟加拉,遭到英国拒绝,却也留下祸患。这些孟加拉穆斯林组成了圣战组织。在缅甸刚独立时,缅甸政府曾经承认罗兴亚人的地位,但是罗兴亚领袖要求建立穆斯林自治邦,遭到政府拒绝,于是展开了几次武装冲突。
印巴分裂后,孟加拉经济也陷入困难,更多的孟加拉人涌入缅甸,当时的缅甸政府没有拒绝这些难民,这样一百年来几波的大移民潮,让缅甸的罗兴亚人有百万之多。
因为过去的族群冲突中,许多缅甸佛教徒村庄曾经遭到穆斯林灭村,数千甚至上万人被屠杀,这样外来者侵略的记忆深深烙印在缅甸人心中,也是缅甸人非常痛恨罗兴亚人的根本原因。
缅甸人不能接受「罗兴亚人」这名词,因为他们认为这个词在缅甸独立前并不存在,是后来为了政治因素才出现的词。在缅甸的语境中,他们被称为「来自孟加拉的非法移民」。
而国际对罗兴亚人的同情更加引起缅甸人的反感,缅甸有许多贫困的少数民族,许多就在若开邦,却因为他们同是信仰佛教,而不被重视。也没有人去深究,历史上这些孟加拉移民对佛教徒有过的迫害。
延伸阅读:
新闻来源:
- 血战,罗兴亚问题恶化:缅甸禁止联合国运送救援物资(联合)
- At least 30,000 Rohingya trapped in Myanmar mountains without food (CNN)
- Rohingya exodus points to humanitarian crisis in Myanmar (Financial Times)
- Myanmar faces international condemnation over Rohingya (aljazeera.com)
- Why Aung San Suu Kyi’s Nobel Peace Prize Won’t Be Revoked (New York Times)
- 受迫害最严重少数民族 看懂洛兴雅人历史(中央社)
- 维基百科-英属印度
核稿编辑:羊正钰
长者就是老头儿的意思吗|真问真答
也是,也不是。
「长者」一词的由来其实很古老,它实际上是「长」(读作 zhǎng)字用来指人的名词形式,即「年纪大的那个人」。作为「年长」「年老」的意思的「长」字,在《周易》《尚书》等上古典籍中就已多次出现。
至于现存文献记载最早出现的「长者」一词,则见于《礼记》《孟子》和《战国策》等先秦古书。
在《礼记》的第一篇「曲礼」这一记载各种古代礼制概念与细节的篇章中,讲解完「六十曰『耆』,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之后,就有一段「谋於长者,必操几杖以从之。长者问,不辞让而对,非礼也」的话。
▍《礼记·曲礼上》中记载的对八、九十岁老人的称呼、高龄老人的待遇以及与「长者」相关的部分语句
在《孟子》中,有「为长者折枝」的叙述。在《战国策》中,也有诸如「伤长者之意」等语句。
可见,「长者」一词,现今可见的最古老含义,指的就是「年龄或辈分高的人」,特别是有权「操几杖」并自称为「老夫」的年长男性。「长者」的这个意思,也多次出现于《礼记》等书中。
「长者」的这一含义,在后来更引申为对显贵有名望的人的称呼,如《史记·陈丞相世家》中,就形容陈平年轻时虽然贫穷困苦,但郊游广泛,因此「门外多长者车辙」。
▍汉丞相曲逆献侯陈平画像
在后来更是多见于佛经翻译中,「长者」更是被发扬光大,作为梵语 Dṛhapati 一词的汉语对译,多次出现在佛经中。
人们耳熟能详的,就有建立「祇树给孤独园」或叫「祇园精舍」并将之奉献给佛陀作为讲法之处的「给孤独长者」。
▍祇园精舍遗址,位于今天今印度北方邦北部,拉普底河南岸
不过,同样在上面这些先秦古书成书的战国时代,「长者」也有另一层含义,即「言行仁厚或有学问、德行的人」。
「长者」的这个含义似乎与它「年纪较大或辈分较高的人」甚至「显贵有名望的人」的意思都没有关系,而可能是来源于「长」字(依旧读作 zhǎng)的另一个意思,即郑玄在《毛诗笺》中所说的「教诲不倦曰长」。
▍「教诲不倦曰长」
▍如在《战国策》中秦王与唐雎这段著名的有关「天子之怒」与「布衣之怒」的对话里,秦王就说自己「以(安陵)君为长者」
在稍晚些的《史记》和《汉书》中,「长者」作「言行仁厚或有学问、德行的人」意思使用的情况多次出现,最明显的例子之一就是《史记·项羽本纪》中所说的「陈婴者,故东阳令史,居县中,素信谨,称为长者」。将「长者」和「信谨」联系到了一起。
而在汉朝文献中,「长者」的这一意思甚至大有盖过「年纪较大或辈分较高的人」而成为这个词的主要含义的趋势。
这两个含义也有混同的趋势,即一位「长者」既是「年纪较大或辈分较高」同时又「言行仁厚」「教诲不倦」。
不但如此,汉代史料中的「长者」更有发展成形容词的趋势,即用来形容一个人言行仁厚或者有学问德行。
如《史记·楚元王世家》中,就记载刘邦在称帝后封赏自己的兄弟、同族和功臣,却唯独没有封赏他早逝的大哥刘伯的儿子。其原因,就是因为在刘邦他还是平民的时候,经常带着狐朋狗友去大哥家蹭饭,而他的大嫂就故意用勺子刮锅底,以显示家里没有饭了,以此把刘邦和他的「宾客」们轰走,让刘邦很没有面子。
于是当刘邦的父亲「太上皇」问他为什么不封赏大哥的儿子时,刘邦便表达了对嫂子当年不厚道行为的怨恨:「某非忘封之也,为其母不长者耳!」
▍清朝绘制的刘邦画像
所以,当一个人自称或被他人称为「长者」时,这个人可能不仅是一位「年届耄耋」的老者,也很可能是一位「教诲不倦」的贤人,能够随时给你分享一点人生的经验,帮助你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
为什么壮族人有「蛙崇拜」|真问真答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蛙崇拜」未必就是在膜拜青蛙,它更可能是在膜拜蛤蟆。
而蛙崇拜文化也并非壮族人的专利,它至少是侗台语民族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泰国、老挝的芒飞节就相传是为了纪念蛤蟆王的节日,它为了降雨的问题,与天神帕亚恬大战,最终迫使帕亚恬答应向世间供水。
蛤蟆王大战帕亚恬
而在中国,除了壮族,黎族、侗族、仡佬族都存有一定程度的蛙崇拜,云南的傣族也过芒飞节,不过相应的神话起源却被替换了,变得跟蛙类关系不大。
中国境内崇拜蛙类的族群也不止侗台语民族。普米族对蛤蟆的尊敬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他们称蛤蟆为「波底」,舅舅为「阿扣」,见到蛤蟆时则恭恭敬敬地称它为「波底阿扣」。值得解释的是,普米族保留了很多母系社会遗俗,舅舅往往地位最高,是家族里的长者。
此外,还有很多民族把蛙类视为灵物,包括一些地区的汉人,不少民族的创世神话里都有蛤蟆的角色。
山西大同「蛤蟆山」被认为有蛙崇拜意味
至于为什么这么多族群会崇拜蛙类,目前还是众说纷纭。
最为常见的解释是图腾说,然而图腾说基本都仅是把考古所见的动物图像直接与今天的民俗联系起来,无法提供更多更详细的证据,对于解释这类崇拜的原本功能意义不大。
广西花山崖壁画里的蛙形人
而真正试图建立因果关系的解释,主要有生殖崇拜说和祈求雨水说(当然如果特指壮族,那蛙类崇拜源自雷神崇拜,蛤蟆是雷神之子这样的解释也很有可信度)。
对蛙类的生殖崇拜曾经在中国境内广泛存在,很多学者更认为女娲信仰也是源于对蛙类的崇拜。《说文》:「娲, 古之神圣女, 化万物者也。从女, 呙声」。而「呙」与「圭」上古读音相近,清代段玉裁注《说文》认为「凡圭声字义略相似」。至于「圭」的原型,段注《说文》引《方言》:「鼃,始也」。「鼃」是「蛙」的异体字,换言之,「圭」字的源头就是蛙类创世神话。
马家窑出土彩陶上的「蛙神」
古人建立蛙类生殖崇拜的逻辑不难理解,因为蛙类尤其是蛤蟆生育后代的强大能力很容易被他们观察到。《山海经·大荒西经》中记录了一种神:「有神十人,名曰女娲之肠,化为神,处栗广之野,横道而处」。对于如何理解「女娲之肠」,过去的儒生注解都显得牵强,但要是把它与蛙崇拜联系在一起,那就非常形象了,古人原本就认为蛤蟆生子是将肠子排出体外,「蝦蟇生子后腹空无物,故曰无肠」。
而对蛙类的祈雨崇拜,理由也同样清晰,「农家无五行,水旱卜蛙声」,蛙类活动与晴雨有很大关系,这自然容易演变成膜拜它们来祈雨的信仰。侗台语民族的蛙崇拜,无论是神话传说的解释,还是今天仍在实行的仪式,多与祈雨相关。壮族蛙崇拜的「雷神之子」解释,从实用意义上讲也是为了让它替人们呼唤雷神向人间降雨。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依据不多但很有意思的假说称,人们之所以崇拜蛙类,是由于他们发现蛙类能不断延续自己的生命,达到「不死」的境界。
这种「复活崇拜」的假说认为,蛙类冬眠的能力很容易被古人误解为「死而复生」:每到冬天,他们观察到之前活跃的蛙类都销声匿迹,然而一开春,蛙类又从泥里钻出地面,看到这一景象的人们就会惊奇地以为,蛙类不死,它们能不断复活来延续生命。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复活」假说的解释范围很窄,因为热带地区的蛙类并不会冬眠,所以如果有人出于续命能力而膜拜蛤蟆,那他膜拜的蛤蟆也应该是生活在温带。
【中国时报】主笔室:凭什么是顾立雄? (4474)
对金融界而言,林下赖上是小事,真正震撼的是:顾立雄要接任金管会主委。蔡政府这步棋,是想毁坏金融界吗?
顾立雄没有金融专业背景或经验,早期是绿营「大律师」,被视为扁家「御用律师」。现任不当党产委员会主委,清算党产、打击蓝营拼劲十足,甚至有违法、违宪之虞,亦在所不顾。
顾立雄担任金管会主委,问题不单是门外汉与否的问题而已,而是他的政治利益与意识形态,对金融界会带来什么负面影响,实在让人难以预测。
金融机构掌握民众、企业的个资、金融资产、资金流向等资料,这些资料除了法院因司法案件需要可调阅以外,就只有金管会能掌握。作为金融监理机关,金管会当然有权为监理需要调资料、追资金。当党派色彩明确、政治性格强烈的主委出现时,不禁让人担心,是否会为了「政治目的」而把手伸进金融机关。
如果要以政治色彩分,国内金融界向来有相当一大块版图是偏蓝,一位「政治主委」出线,是否代表要来「收编」蓝色的金融版图?以金管会的监理角色,所有金融机关或多或少会有缺失,这位政治主委是否会再祭出不当党产委员会的作法,打击异己、照顾自家人?至于两岸金融的交流与发展,就更是完全不必寄望了。
从金管会创立以来,历任主委总是在金融界已有相当历练,即使被认为「非常外行」的现任主委李瑞仓,好歹也历练过公营银行董事长职位。顾立雄完全无金融界历练,唯一接触与金融有关的事务,大概是帮那些内线交易者辩护,这样的「专业」是台湾金融界最需要的吗?
最厉害的武僧不在少林寺,而在这里|大象公会
僧人、士兵、运动员、叛军、侠客、同性恋者,西藏的特种喇嘛「德夺」,穿梭于种种身份之间。
文|尼洋
武侠小说和影视剧中,每当需要「神秘力量」推动剧情时,西藏喇嘛往往便会适时出现。除了独特的发型、服装和武器,其武艺通常也高深而略显邪门,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天龙八部》中的吐蕃国师鸠摩智
▍《神雕侠侣》中的蒙古国师金轮法王
▍90 年代香港电影《西藏小子》中元彪饰演武功高强的喇嘛旺拉
▍好莱坞电影《防弹武僧》中周润发饰演拯救世界的西藏喇嘛
这些来自雪域高原的武装喇嘛,显然是刻板印象与神秘主义叠加的产物。不过,「武僧」确实曾在西藏存在,且为数不少,虽然不能用肉身抵挡子弹,也没有远赴中原切磋的习惯。
「即使佛陀出现在天空也不知道忠诚」
藏语中,武僧被称为「德夺」,本意指鲁莽、大大咧咧的人,汉语中通常翻译为「浪荡僧」,也有人翻译为「武僧」或者「僧兵」。
▍德夺的穿着与普通喇嘛相去甚远。他们通常将僧裙的下摆折成两层,系的很高,在周身叠出很多褶子,将披单搓成绳状缠在身上,多在鬓角留两撮长发。脖子和手臂上系着红色的绸条,腰间用皮质的链条上挂着充当武器的假钥匙,有些还会佩刀。参加集会时他们会用烟渍涂抹双眼四周,来突出凶狠的气质。 / 图片来源:《雪域求法记》,邢肃芝口述
与寻常喇嘛相比,「德夺」的生活方式和精神世界十分特殊:他们几乎不习经典,除了承担寺院杂役之外,主要的工作就是训练武艺。
「德夺」们甚至不太遵守戒律,常有饮酒、吸烟、破色戒等不端行为。他们甚至以此自我标榜,号称「即使佛陀出现在天空也不知道忠诚,即使众生小肠下堕也不知道同情」。
当然,「浪荡僧」们并非只知浪荡,他们各有归属的寺院,一旦寺院利益受到损害便挺身而出。
「德夺」的起源,可追溯到古老的吐蕃王朝后期。由于当时的赞普给了寺院独立的田产和税权,各寺院逐渐成为一个个利益主体,也就有了训练僧兵、看家护院的必要。
藏传佛教教派之间的斗争,也使得各寺院需要建立军事力量来自我保护。
「德夺」就在这种背景下诞生,成为藏传佛教寺院的武装捍卫者。
不过,随着格鲁派成为执政教派,教派斗争减少,寺院的地位也很少受到威胁,德夺的的主要也就不再是武斗,而要承担寺院的杂务,以及在大型的佛事活动期间维持治安。
每年藏历正月的传召大法会期间,拉萨市的治安会交给哲蚌寺的德夺代理。
▍在大昭寺门前维持治安的德夺
以武力侍奉寺院的德夺,也曾遭遇过生存危机,特别是他们破坏戒律和寺院声誉的行为,难免令高僧们大摇其头,以至出手打击。
如色拉寺麦扎仓的堪布甲绒· 洛桑丹增,在整顿寺院戒律时, 就曾提出要取缔德夺的「岭喀」组织 。「岭喀」负责人只得请出广受敬重的格西阿旺云丹,向堪布说情。
格西阿旺云丹向堪布讲道:「从表面而论, 『岭喀』的德夺们非但不学佛经,甚至不好好遵守戒律, 然而他们不曾做过超乎自己寺院和扎仓利益之事,故请恩准其维持现状,继续存在。」
▍色拉寺麦扎仓
格西阿旺云丹的说法,表明了德夺存在的理由:他们保护的正是寺院的利益。在寺院之间的斗争、与世俗力量乃至噶厦政府的斗争中,德夺武装长期以来都是寺院最强劲的保护者。
同时,很多西藏年轻人之所以成为德夺,也确有其理由。
在全民信仰佛教的西藏,僧人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取得僧人的身份能够免除劳役,因此平民出家的现象极为普遍。
但是,入寺为僧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整日与经卷为伴。西藏的寺院就像一个小型的社会,僧人的身份也有一些区别。除了专心研习经文,一心考取学位的学经僧「贝恰哇」之外,寺院里还有专攻朗诵技巧的「盖桑巴」、学习医药的门巴喇嘛、为寺院经营产业的「强佐」等等。
入寺以后,僧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兴趣、天赋和财力选择不同的发展方向。由于天赋和能力的差异,很多人也缺乏足够的毅力,去完成长达几十年的五部大论的学习,很多僧人就会选择学经僧之外的发展道路。
对于不想受寺院戒律的束缚、且拥有些许侠客情怀的少年来说,成为一名德夺显然是不错的选择。
运动员和特种兵
成为一名德夺,意味着选择了怎样的生活?
德夺的日常生活,除了寺院的杂役工作外,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训练,内容更强调身体素质和实战练习,不太讲究所谓招式和套路。经典 RPG 游戏《金庸群侠传》中「番僧」的绝技「金轮杖法」,在真正的德夺中闻所未闻。
固定的日常训练自有一套体系,且要求严格。无论冬夏,德夺们都要在早晨用冷水沐浴,在寺院外的山谷的平地里进行跑步、跳跃、投石、举重、摔跤等训练。
▍训练场上的德夺 / 图片来源:《雪域求法记》,邢肃芝口述
为了检验德夺的训练效果,拉萨的三大寺以及寺院内的各札仓之间还会定期举行比赛,主要项目是跳跃和投石。
他们比赛的运动场,主要由一条带有坡度的跑道和一个沙坑组成。运动员们上身赤裸,下身只穿一件小三角裤,脖颈上系红绸咒结,右手肘系红色脉结。
▍正在参加跳跃比赛的德夺 / 图片来源:《雪域求法记》,邢肃芝口述
跳跃比赛的规则类似跳远和跳水的结合,亦有多种具体形式,动作难度和跳跃的距离均为评判高低标准。投石用的石头都是人工磨成、统一规格的椭圆形石头,只允许用拇指、食指和中指三根指头握石,具体形式又分为股投、背投、直投等,也有与跳跃相结合的比赛形式。
相比正规赛会制的田径比赛,年轻的德夺们显然对实战搏击更感兴趣。
在这些武僧之间,流行一种类似于拳王挑战赛制的比武传统,比赛一旦开始,就要持续到格斗者的一方认输,或者受到严重伤害而无法继续格斗才告结束。
这种比试通常无关于个人恩怨无关,而是出于比试武艺的目的。年轻人如果能击败有名望的德夺,当然能显著提高圈内地位。
每当格斗开场前,双方互敬的垃圾话也同样透出德夺式的幽默。
▍德夺比武前的典型垃圾话 / 来源:《僧兵研究》,梅·格尔斯坦
德夺们的军事实力,也不时会受到实战考验,甚至可能遇到噶厦政府这样的强敌。
1947 年,噶厦政府逮捕了与色拉寺关系密切的热振活佛,并查封了色拉寺杰扎仓噶多喇章的财产。愤怒的德夺们发起暴动,杀死了仍然在讨好噶厦的新任蒙古族堪布,并试图从藏军手中解救羁押途中的热振活佛,噶厦只好调动藏军从三面攻击色拉寺,才压制了这次暴动。
▍第五世热振活佛,摄于 1938 年
如果这次暴动早 40 年,噶厦政府就并不见得能够成功平息叛乱,因为在 1913 年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建立现代化军队之前,西藏的军队无论在数量还是战斗力上都无法与寺院的德夺武装相抗衡。
当西藏受到西方军队的侵略时,德夺同样化身为保家卫国的特种喇嘛。
在 1888 和 1904 年两次抗英战争中,皆有德夺参战。尤其是第二次抗英战争期间,藏军于杂昌谷地集中的四千多兵力中,就有来自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和后藏热堆寺的德夺为主的僧兵两千五百人。
▍1904 年藏军抗击英军的场面
天使还是魔鬼
不过,德夺虽然训练刻苦、奋勇作战,但不羁的私生活,还是让他们在西藏百姓的舆论中毁誉参半。
除了不守戒律、好勇斗狠这些小节问题,更严重的是德夺中泛滥的同性恋甚至恋童癖行为,常使得他们声名狼藉。
据说德夺们常会诱拐长相漂亮的男孩,而且最喜欢从贵族男孩中寻找猎物 ,一些僧兵甚至以此出名。
有些僧兵则与成年男性保持关系,对象不乏政府中任职的贵族官员。
▍受害者回忆往事 / 来源:《西藏是我家》,扎西次仁口述
而且,由于受害者们担心名誉受损,也害怕德夺的报复,即使是被强迫发生关系,也很少会与德夺公开作对。
不过,在西藏人眼里,德夺多数时候仍然是正面角色,代表着放荡不羁的侠义之士。
「德夺」这个词,还可以用来形容别人真诚坦率,虽然有时也有调侃人粗鲁的贬义。
▍「侠客德夺」旺堆的事迹流传于拉萨街头 / 来源:《僧兵研究》,梅·格尔斯坦
但是,无论是作为声名狼藉的浪荡僧,还是受人敬仰的侠客,德夺终归都要卸下武僧的身份。和运动员、军人很相似,他们也需要在 40 岁左右退役,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
有些人在浪荡的青年时代后,选择从头开始做一名学经僧,专心修习佛法;有些佼佼者还凭借其经历和威望,进入寺院管理层,成为管理寺院纪律的执法僧铁棒喇嘛;有的转而为寺院经营财产和管理庄园;也有人离开寺院,步入凡尘。
▍上世纪 50 年代年哲蚌寺的一位铁棒喇嘛和他的跟班德夺
而如今,随着西藏寺院民主改革的完成,德夺这一角色也已经成为历史。
▍1961 年 1 月 23 日,与十世班禅额尔德尼谈话时,毛泽东这样说道 / 来源:《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
如果在今天德夺依然存在,退役之后他们可能会有更好的出路。联系一家经济公司,稍加包装,或许就可以入驻朝阳区,成为三十万个仁波切之一。
律师函能侵犯名誉权吗
最近法律圈有个新鲜事引起了大家讨论:美国NBA球星乔丹委托方达律师事务所向天津体育局、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发出了一份律师函,因认为这封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中国的乔丹体育公司将美国乔丹和方达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维权费110万元。
说是个新鲜事,并非是从来没有过因为发送律师函导致纠纷的,只是选择的诉讼路径比较新鲜。因为发送律师函导致的纠纷,经常表现为不侵权之诉,很少选择侵犯名誉权的诉讼。
一、双环诉本田案的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首次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2008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了此类案件。这些年来,也有数起案件起诉到法院,不乏有案件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影响比较大的双环汽车起诉本田汽车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2003年9月,本田连续八次向双环汽车发送警告信,称双环汽车生产的SUV“来宝S-RV”侵犯了本田C-RV的外观设计专利。本田分别在2003年9月及2004年1月向双环汽车经销商致函,称来宝S-RV侵害了本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经销商停止销售来宝S-RV,并表示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2003年10月,双环汽车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侵害不成立。之后,本田汽车起诉双环侵犯专利权,两案合并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双环汽车增加了诉讼请求,认为本田汽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名誉权。本案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最终的判决。
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中,法院判决对三个核心问题的认定对乔丹的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三个核心问题是:1、确认不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2、发送律师函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发送律师函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对于这三个问题,法院是这样认定的:
1、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不构成侵权的,首先法院判决作出不侵权的认定,其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
2、关于发送律师函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份判决把发送律师函的行为以双方进入司法程序的日期为界,分为两 个阶段,认为:第一阶段本田汽车向双环汽车及其经销商发送律师函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阶段扩大了律师函发送的范围,并且没有写明双方诉讼情况,律师函的内容不明确,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3、在这份判决中,法院并没有审理律师函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而是审理了原告提供的媒体报道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这些报道包括《双环来宝涉嫌抄袭本田CR-V》、《本田状告双环来宝侵权》、《来宝S-RV仿照了本田CR-V》等,最后法院认为这些媒体报道在转述本田株式会社观点时,明确指出所述内容为本田株式会社人员接受采访时发表的言论,没有侮辱、诽谤的内容,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双环诉本田的案件对于被指侵权人或者被指侵权人的代理商、销售商收到律师函之后可以采取哪些诉讼解决方式,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被确认不侵权后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范围如何界定,什么时候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等,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可惜的是,对于律师函本身是否侵犯名誉权,不知道是原告双环汽车没有提出来还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个问题不用审理,没有在判决中论述。对此,本文下面着重论述。
二、直面:律师函与侵犯名誉权
(一)侵犯名誉权认定的要点
打蛇打七寸,我们在讨论一个事情的时候,一定要抓住要点。因为本案是已经走上诉讼程序的案件,本文不再在学理上去探讨侵权的要件说等学说,主要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出发来探讨这一问题。
1、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当然,除了以上法律规定,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也对名誉权有相关规定,比如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但是就现行有效并且含有一定裁量规则的法律规定而言,以上三条规定是法院常常适用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有两个关键词不断出现,这两个关键词就是:侮辱、诽谤。
2、侵犯名誉权关键词
一个侵犯名誉权的案子到了法院之后,法官经常会让原告解释清楚:哪些部分是侮辱部分,哪些部分是诽谤部分。之所以如此审理,是因为侮辱、诽谤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关键。那么,什么叫侮辱,什么叫诽谤呢?
关于侮辱、诽谤的概念,法律并没有给出法律上的定义,我们需要从这两个词本身的含义出发去研究。
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侮,欺负、轻慢;辱,使受到羞耻;侮辱,就是:轻辱羞耻。 诽,捏造事实,说别人坏话;谤,恶意攻击别人,说别人坏话;诽谤,就是:无中生有,说别人坏话,毁人名誉。说的直白一些,我们可以认为:侮辱就是通过语言、动作让别人感到羞耻,比如当众说很多骂人的话贬低对方人格,当众撕扯衣服使其裸露等;诽谤就是通过说一些无中生有的话,杜撰一些事情,让很多人知道,使他人误会、看不起被诽谤的人。侮辱和诽谤有的时候是结合在一起的,比如骂人的时候杜撰很多没有的事实,既会构成侮辱,也会构成诽谤。
(二)律师函是个什么东西
律师函是一种律师用的法律文书。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给特定的人发送律师函。律师函的目的,一来告 知对方发生了什么事情,比如对方的某些行为构成了侵权;二来告知对方应如何做,否则会产生什么后果,即有警告之意,比如告知对方必须停止侵权、主动协商,否则将起诉到法院等。
律师函没有统一的格式,每一个律师事务所甚至每一位律师行文的格式都可能不一样,但内容上大概包括这么四个部分:
第一,说明接受哪一位当事人的委托;
第二,说明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情,即对事实进行概括;
第三,法律分析,即法律规定、权
利义务,法律责任;
第四,要求与后果,即要求对方做出或者不做出什么行为,及其要承担的后果。
这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四部分一般不会出现侮辱和诽谤的问题,关键是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否会出现侮辱或者诽谤呢?
(三)律师函中可能会有侮辱、诽谤的内容吗?
1、律师函中可能出现侮辱的成分吗?
律师函中出现侮辱他人的可能性是极低极低的。律师函是律师的法律文书,虽然没有固定的格式,但是律师起草法律文书需要用法律思维和法言法语,一般很难出现侮辱人的话语。另外,律师事务所对于出具的律师函都会 有一定的审批机制,对于明显带有侮辱他人字眼的律师函,很难从律师事务所流出去。之所以说可能性极低极低,而没有说绝对不会出现,是因为世事百态,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或许某位律师法律素养不够,情绪偏执,该所又缺乏对律师函的审批机制,可能会出现某种“骂娘”的律师函。不过,笔者执业多年,不但没有见过这种律师函,都没有听说发生过。所以,只是一种理论推测。
2、律师函中可能会出现诽谤的成分吗?
首先,律师函中的第二部分可能会出现不实情况。
律师函是律师通过一方当事人的介绍和提供的证据对事实进行的认识和概括,这跟法官不一样,法官是听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事实之后,根据证据判定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是什么。即使如此,法官还可能判定事实失误,何况律师是根据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证据来概括事实呢?所以,律师函中的第二部分出现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的情况是会出现的。
其次,律师函中的事实部分不真实与捏造事实不同。
律师在撰写律师函的时候,一方面需要听委托人的陈述,另外一方面也要核实相关的证据。律师函的事实部分或许与客观事实不是完全相同,但是一般也不是捏造,而是在既有证据和委托人陈述的基础上,经过律师的专业法律判断,概括出来的,一般不属于捏造。
退一步说,如果律师根据委托人陈述和既有证据概括的事实,确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产生的责任并非律师事务所或者具体律师的责任,律师仅仅是受托人,责任还是应该由委托人来承担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律师存在明知并参与了捏造事实的行为。
再次,律师函中的事实部分一般不会出现“说别人坏话”或者“恶意攻击别人”。
一般情况下,律师函中的事实部分是对事实进行概括,而非对特定人的品质、人格进行评定,即“对事不对人”。严谨的律师函都非常注意用词用语,在能够肯定的地方会非常肯定某一事实,比如委托人拥有某项权利,在推论的时候会用“经合理推理”等字眼,注意对事实的概括,而非指向当事人的私德。诽谤虽然也会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但是最终还是会指向他人的品德、人格、隐私等与人格评价有关的东西。
当然,有一般就可能存在特殊,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就如同上面所说的律师函中是否有侮辱成分一样,也可能会出现捏造事实、直指私德、破坏名誉的事实陈述、概括。只是这种情况在受过专业训练的律师中比较罕见罢了。
最后,律师函的法律分析部分很难构成诽谤。
律师函的法律分析部分是律师在前面事实陈述、概括之后进行的法律分析,该部分所使用的语言和逻辑一般是法律语言和法律逻辑,表达的是律师对具体的事情在法律上的看法。或许某一位律师的观点与众不同,但是他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这一部分一般不会有对事实的陈述和概括,也自然不会有对事实的捏造,也构不成诽谤。或许会有人认为某律师函在法律分析部分违反了法律规定甚至法律常识,但是对于很多法律问题而言,有很多种观点,不好说谁对谁错。即使是律师函上写错了,也只能说明律师业务不精、水平不行,但是不能说属于诽谤。在乔丹案中,律师函对于前面案件的概括,其实不属于法律分析部分,而是属于事实部分。事实部分如果没有大是大非的问题,只是对个别词语的理解产生争论,本文也不认为会构成诽谤。
(四)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
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除了构成侮辱、诽谤之后,还要有一定影响。即:如果在一个私密的空间里辱骂他人,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不会造成被骂的人名誉降低;诽谤,更是要把无中生有的话传播给很多的人,才能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的贬损。而律师函有一个特点:律师函一般是发给特定人的。
发送律师函往往有特定的范围,比如直接侵权人、帮助侵权人,或者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人等等,这个特定的人往往与被指侵权行为有关系。这种发给特定人的律师函,可能会给他人带来商业上的不利,但是不应该认为产生了“一定影响”,因为没有扩散出去。
当然,也有一种情况,即没有合理理由扩大发送律师函的范围,即把律师函发送给不构成侵权或帮助侵权的人,发送数量很大,在某个范围内造成了影响。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认为有一定影响。
综上,本文认为:要构成侵犯名誉权,简单的说一般要满足“侮辱、诽谤+一定影响”的构成要件。而律师函因为其本身的特点,一般难以构成侵犯名誉权。关于乔丹案走向如何,我们且拭目以待。
(作者:赵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能否注册为商标
特殊标识与商标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1、商标主要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为了私利,特殊标识用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主要是为了公益;2、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特殊标识保护期限为4年;3、商标到期的,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可以续展,理论上讲商标可以一直续展下去,特殊标识到期后是否能够续展,需要工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等等。特殊标识与商标又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1、特殊标识与商标都可以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2、得到授权之后都有权阻止他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等等。
特殊标识与商标的特殊之处,决定了特殊标识和商标的授权与保护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特殊标识与商标的相同之处,决定了特殊标识与商标之间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冲突,比如:某一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已经是商标(或者特殊标识),能否作为特殊标识(或者商标)得到注册呢?
对此,在立法的时候已经进行了规定。我国《特殊标识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识登记无效”,如果注册商标被申请为特殊标识,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据该规定请求宣告特殊标识登记无效。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果特殊标识被申请商标注册,特殊标识登记人可以提出商标异议或者申请商标无效。
以上所说的是尚在保护期的特殊标识和商标之间冲突的问题,已经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识,能注册为商标吗?
首先,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识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特殊标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但是,根据我国《特殊标识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保护未核准登记的特殊标识和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识。所以,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识,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其次,考虑到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识曾经被使用的事实,重点考虑把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识注册为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识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曾经使用,往往当时在其使用的领域内影响很大,这种影响不会因为特殊标识过了保护期就会消失,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小。如果把虽然过了保护期,但是依然在某领域影响较大的特殊标识注册在该特殊领域的商品上,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种情况下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应被注册和使用。
比如,“福娃”作为特殊标识曾经登记在体育活动中,而且影响巨大。即使过期之后,如果在体育用品上注册、使用“福娃”商标,依然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
不过,这种影响只限于特殊标识登记的特殊领域,不应不适当的扩展到其他的领域。
再次,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识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该条规定的是标志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并非指的是特定的人使用该标志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我国《特殊标识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了“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等情况下的,不予注册。该规定虽然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文字表述不同,但是意思上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标识也无法登记为特殊标识,既然被登记为特殊标识,自然一般不会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
最后,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识注册为商标需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要求。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除了需要满足以上说到的法律规定外,还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比如,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存在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不得注册;没有显著性的,不得注册,等等。
文/ 赵虎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天下】蔡璧名:非要让优势翻转成劣势,来进行这场自废武功式的国语文教育改革吗? (4368)
昔年为了编龙腾版的《中国文化基本教材》,蒐集了亚洲各地区的国语课本。讶异在日本的国语课本中居然出现李杜诗,多年后相询日籍汉学家为何李白杜甫诗大量出现在日本的国语课本?日籍学者朋友对我的疑问觉得疑问:汉学之于日文的影响这么巨大,李杜诗歌这么杰出,为什么不呢?
日本人甚且骄傲地说:敦煌在中国,敦煌学在日本!茶发明在中国,茶道在日本!围棋发明在中国,关东、关西棋院和碁院在日本!除此之外,NHK电视台多年连续精心制作「汉诗纪行」这种纯粹欣赏汉诗的优质节目,并摆在过年重要时段播出,不管中日关系如何。
当年访韩,也聆听博物馆导览人先盛赞汉文化对韩国的优良影响,待转至下一厅,导览人则骄傲地说韩国人又怎样在接受汉文化后再超越汉文化──当时是以铜镜的进口与创新为例──汉、韩之作,历历眼前,教人不得不钦佩韩人后出转精的学习精神!
这几年外籍生出现在台大课堂的频率渐高,几次我私下询问学生选择台大而非对岸名校的理由,居然得到近似的答案:「这里的传统文化保存得比较好。」也是,在海峡对岸曾经的文革之后,在海峡此岸中华文化存续耕耘经年累月未曾断绝之后。
所以,请别把文化决策的重点放在狭义的国族认同与意识型态。日韩无不重视汉文化,并且珍惜它,保护它,发扬它,更怀抱超越它的雄心!
▍为什么要撤掉好作品,换上次次次等的著作?
值此关键时刻,如果我们追求的教育是人人皆可学的普及,而不是只要保住有足够资源自寻出路、可以自费学习的金字塔顶端的菁英;倘更是为了台湾的竞争力(尤其中医、汉学、文学、史学、哲学、广告、广电、新闻、影剧、词曲创作以及所有与语文能力休戚相关的学门),国语文教育只能持续优势或更向上提升,没有撤掉好作品,换上次好、次次好甚至次次次等作品的道理。
除非我们已确知台湾不需要优秀的中医、不需要保有阅读古典能力的人、也不需要驾御汉字能力出类拔萃的文字工作者、更不需要因为卓越的语言能力使他的专业更加专业的职人,例如海峡对岸的建筑师林徽因、台湾当代的建筑师姜乐静,皆为建筑专业并具出众文采的卓越范例……究竟有多少行业,当真与语言文字了无干涉?
取法乎上,得乎中;取法乎中,得乎下。白话文当然也有佳作奇文,但是要百年佳作的质量远胜千年、占更大配比,这也实在太强人所难!强人所难,舍优取劣,强行规范扩大白话配比,究竟立意何在?
▍让古典培育更优秀的能力
我常用优秀古典诗的架构谋篇,来教导学生提升白话诗的创作能力;我用文言文,教导学生锤炼白话文字句的能力。如果你读过我写的书,喜欢我的文字,我可以诚实地告诉你,那80%以上来自文言的滋养,不是白话;如果你觉得我的白话文不够好,你不喜欢,那我要说:你好眼力!我常遗憾自己年少阅读背诵的古诗文不够多,远不及我的师长辈,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所以只能时而倾听着、捧览著师长平澹中见深长的语言文字兴叹、愧悔!
这样的愧悔,使我尽管只是在大一国文的课堂,一学年便要求同学熟背百来首古典与现代诗,学生多乐此不疲──老天保祐台大中文系对于任课教师讲义课本的编排,并没有给任何文言和白话的配比限制。于是编讲义的我,只求在短短一年内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尽量提升学生阅读、欣赏与写作的能力,从不问白话、文言各占几多,即便文言所占配比确实自然比白话多上许多!(我也在课堂上讲闽南语的七音,脑海中总有父亲以闽南语吟诵李白〈白帝下江陵〉的美好音韵,偶尔也用英、印、日诗歌辅助大一国文诗课的教学……)
刻下的问题在于,让不懂体育的人带领体育,让语文教育的门外汉以语文教育成效以外的考量来决定语文教育。今时此刻,非要让优势翻转成劣势、让政治介入语文,来进行这场自废武功式的国语文教育改革吗?
(作者为台大中文系副教授)
【联合报】联合/台中BRT 一个代价五亿元的奥步 (10301)
BRT议题一路热炒,林佳龙一上任,便煞有介事地带大批人马前往视察,痛斥这是骗局,还罗列了「五大缺失」。隔年市府启动「调查」,直指其中有弊案,还送廉政署和台中地检署调查,并宣称六成民众认为其中有弊,完全做足了姿态。
然而,去年二月,台中地检署以「查无不法」签结。今年三月,监院纠正台中市府,认为市府贸然将系统废止有缺失。如此,先后给林市府两记耳光。这次仲裁结果,已经是林佳龙在此案里挨的第三记巴掌了。
根据台湾营建协会的仲裁,林市府有「故意不验收」、「故意关闭系统设备」和「故意放任设备损坏」的「三故意」。市府则称,将在「原契约金额范围内与厂商继续协商」。意即,除了已付的三.二亿,这一.八亿市府也将照付。若其中有弊,市府岂能认赔杀出?市府还说,废止BRT促成捷运蓝线系统核定。这说法,就像小偷夸耀自己改善了保全系统一样,大言不惭,却遮不了羞。
这结果,只证明当初痛打BRT只是选战奥步,而这个奥步的五亿代价,结果还是百姓埋单。